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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习 第228条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日期:2026年04月02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二百二十八条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罪名】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法条概括】

本条规定了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构成要件与法定刑。

【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一、犯罪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依本条具体规定确定,须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本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本条规定为过失的,从其规定)。

三、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土地资源行政管理制度及国家对土地市场的调控权。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破坏土地资源管理秩序,损害国家对土地资源合理配置的调控能力。

四、犯罪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具体包括:
(一)将不得转让的划拨土地擅自转让;
(二)超出批准用途擅自改变后转让;
(三)以倒卖牟利为目的,快速买入卖出土地使用权。

【法定刑分析】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情节严重——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非法转让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1)与诈骗罪(第266条)的区别:本罪侵害的是国家土地管理制度;诈骗罪是骗取他人财物,不以土地使用权转让为必要。(2)与合同诈骗罪(第224条)的区别:本罪是特别规定,须涉及土地使用权的非法转让;合同诈骗罪更宽泛,不限于土地。

【相关案例】
案例标题:周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案
入库编号:2023-03-1-173-001
裁判要旨:行为人因政府部门收回土地使用权等客观原因,在没有全部缴纳土地出让金和开发建设未达一定投资比例的情况下,将公司股权转让给他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公司股权转让方面的强制性规定,且土地使用权权属没有发生变更,依然属于公司,不宜认定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关键词:刑事、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股权转让、非法转让

案例标题:田某满、田某利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案
入库编号:2024-02-1-173-001
裁判要旨:对行为人将其所承包土地使用权“转租”的行为,应当结合全案证据对“转租”行为性质进行实质判断。具体判断因素包括:行为人“转租”是否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转租”是否业已履行完毕法律规定的必要程序,双方约定的“转租”期限是否超越强制性规定,行为人是否一次性收取全部租赁费用,行为人在“转租”后是否继续履行其所承包土地使用权的义务,行为人是否明知或放任对方改变土地用途,以及行为人获得支付对价的金额等。对于以“转租”之名行转让土地使用权之实的,应依法认定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
关键词:刑事、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转租、转让

案例标题:青岛某投资有限公司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宣告无罪案
入库编号:2024-03-1-173-001
裁判要旨:以公司股权转让方式进行土地使用权流转,土地使用权主体未发生变更,土地性质、用途未改变,没有证据证明因股权转让造成土地市场秩序被严重扰乱的,不宜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依法不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论处。
关键词:刑事、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股权转让、土地使用权流转

【司法解释】

经检索,目前未查询到专门针对本条的独立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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