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二百三十条 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逃避商品检验,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使用,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罪名】
逃避商品检验罪
【法条概括】
本条规定了逃避商品检验罪的构成要件与法定刑。
【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一、犯罪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依本条具体规定确定,须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本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本条规定为过失的,从其规定)。
三、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管理制度及合法外贸经营者的竞争权益。伪造、变造出口商品检验证书,绕开出口商品质量监督,侵害国家对进出口商品质量监管权,损害进口方及合法经营者权益。
四、犯罪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进出口商品时,伪造、变造海关统计数字或进出口商品检验的证明文件,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
【法定刑分析】
逃避商检罪:经强制检验的出口商品不检验或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本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1)与走私罪的区别:本罪是逃避商品检验(质量、安全标准检验),不涉及税款逃避,侵害的是商品检验制度;走私罪逃避的是海关监管和税收。(2)与非法经营罪(第225条)的区别:本罪是特别规定,专门规制逃避商品检验,优先适用。
【相关案例】
经检索最高法发布的案例库,尚未发现与本法条相关的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目前未查询到专门针对本条的独立司法解释。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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