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罪名】
单位犯扰乱市场秩序罪
【法条概括】
本条规定了单位犯扰乱市场秩序罪的构成要件与法定刑。
【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一、犯罪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依本条具体规定确定,须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本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本条规定为过失的,从其规定)。
三、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市场秩序,与对应的各扰乱市场秩序罪名所保护的法益相同。单位犯罪往往以组织力量实施,社会危害程度更重。
四、犯罪客观方面
本条为单位犯扰乱市场秩序罪的追诉依据,客观行为与第221-230条各对应罪名相同,须以单位名义实施,且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
【法定刑分析】
单位犯第221-230条之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条规定处罚。
【本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本条为单位犯扰乱市场秩序罪的处罚条款,与自然人犯罪的区别: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自然人条款处罚;须注意单位行为与个人行为的区分。
【相关案例】
经检索最高法发布的案例库,尚未发现与本法条相关的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目前未查询到专门针对本条的独立司法解释。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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