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罪名】
故意杀人罪
【法条概括】
本条规定了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与法定刑。
【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一、犯罪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依本条具体规定确定,须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本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本条规定为过失的,从其规定)。
三、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生命权。生命权是人之最基本、最高位阶的权利,是一切其他权利的基础。故意剥夺他人生命,对被害人造成不可挽回的根本性伤害。
四、犯罪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包括直接行为(刀刺、枪击等)和间接行为(设置陷阱等),行为方式不限。
(一)须有剥夺生命的实行行为;
(二)须有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既遂);
(三)未致死亡的,按故意杀人未遂处理。
本罪为结果犯,死亡结果是既遂的必要条件,犯罪未遂亦受刑事追诉。
【法定刑分析】
故意杀人罪:一般情节——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情节较轻——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注:本条是刑法中法定刑最重的罪名之一,最高刑为死刑,适用于手段残忍、动机卑劣等严重情形;情节较轻包括防卫过当、义愤杀人等情形。
【本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1)与故意伤害罪(第234条)的区别:本罪主观上以剥夺他人生命为目的;故意伤害罪以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为目的,两罪以主观故意内容区分。(2)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第233条)的区别:本罪须有杀人的主观故意;过失致人死亡罪是疏忽或轻信,主观上无杀人故意。
【相关案例】
案例标题:施某某故意杀人案
入库编号:2023-02-1-177-002
裁判要旨:对于因遭受严重家庭暴力,身体、精神受到重大损害而故意杀害施暴人,或者因不堪忍受长期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施暴人的,综合考虑行为人作案时的动机心理、行为手段及被害人是否存在重大过错等具体情况,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情节较轻”。
关键词:刑事、故意杀人罪、家庭暴力、施暴人、以暴制暴、情节较轻
案例标题:陈某磊故意杀人案
入库编号:2023-02-1-177-003
裁判要旨:犯罪分子通过贿买、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或者被羁押后与律师、亲友会见过程中违反监管规定,获取他人犯罪线索并“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关键词:刑事、故意杀人罪、立功、检举线索来源不清
案例标题:邓某故意杀人案
入库编号:2023-02-1-177-004
裁判要旨:同样是抛弃婴儿的行为,受施暴人主观目的、认识程度、暴力手段与方式等因素的影响,其行为的性质、主观恶性、社会危害程度有着显著的区别,直接影响到定罪问题。《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第17条明确规定:“对于只是为了逃避抚养义务,并不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将生活不能自理的被害人弃置在福利院、医院、派出所等单位或者广场、车站等行人较多的场所,希望被害人得到他人救助的,一般以遗弃罪定罪处罚。对于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不履行必要的抚养义务,致使被害人因缺乏生活照料而死亡,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被害人带至荒山野岭等人迹罕至的场所扔弃,使被害人难以得到他人救助的,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据此,对婴儿负有抚养义务的人,故意用纸巾塞入婴儿口部并将其丢弃在难以被他人发现的场所,致婴儿死亡的,其行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关键词:刑事、故意杀人罪、遗弃罪、抛弃婴儿、未成年人
案例标题:万某龙、徐某霞故意杀人案
入库编号:2023-02-1-177-005
裁判要旨:区分遗弃罪与以遗弃方式的故意杀人罪的关键点在于:行为人实施遗弃行为时,其是否考虑并给予了被害人获得救助的机会。如果是,则可以遗弃罪定罪;否则,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关键词:刑事、故意杀人罪、遗弃罪、救助机会、未成年人
案例标题:吴某伟故意杀人案
入库编号:2023-02-1-177-006
裁判要旨:1.犯罪嫌疑人作案后,在归案前有自杀行为,只要其翻然悔悟,自杀后又投案,或者报案后等待公安人员到来的,均可视为自动投案,如果还同时具备如实供述罪行的条件,就应当认定其行为构成自首。
2. 犯罪嫌疑人作案后打电话报案,但此后又有自杀或脱逃行为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关键词:刑事、故意杀人罪、自杀、报案、自动投案、自首
案例标题:黄某甲故意杀人案
入库编号:2023-02-1-177-011
裁判要旨:案件同时存在从宽量刑情节与从严量刑情节时,应当综合比较分析后予以判断。具体而言,包括三个步骤:一是考察案件各量刑情节对于量刑的影响程度。二是将这些情节对量刑的影响程度的大小进行分析比较,考察是否有一方情节占据较显著的优势。对于显著优势情节,一般应当在综合案情的前提下优先适用,其中,罪中情节一般优于罪前、罪后情节。三是如果逆向情节相互间并无优势而大致相当(主要是指只有从轻情节和从重情节并存的情形),则先考虑从重情节估量出刑种与刑度,然后考虑从轻情节,确定最终的刑罚。需要指出的是,从重、从轻的量刑适用顺序,不仅在操作上应当准确,而且在裁判文书中也应当清晰反映。
关键词:刑事、故意杀人罪、量刑原则、逆向情节、并存、优势、从宽、从严
案例标题:杨某故意杀人案
入库编号:2023-02-1-177-014
裁判要旨:本案是全国首例对未成年被害人跨省心理救助的案例。刑事案件的未成年被害人,是形成心理问题的高危人群。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要综合考虑案件特殊情况,积极开展延伸救助工作,充分发挥职能优势,整合专业资源,创新工作思路,对确有需要进行救助的困境儿童,积极为其申请心理救助专项资金,可以联合政府部门、教育机构、群团组织等开展司法救助与心理干预并行的工作,让未成年人被害人获得精准救助。
关键词:刑事、故意杀人罪、未成年人、心理救助
案例标题:邹某某故意杀人案
入库编号:2023-02-1-177-015
裁判要旨:对故意杀人案件如何量刑,要注意区分案件性质,根据案件具体情节、后果、手段以及主观恶性、社会影响等,综合评判,做到区别对待。对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适用死刑要十分慎重,对被害方有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关键词:刑事、故意杀人罪、民间矛盾、被害人过错、死刑适用
案例标题:陈某故意杀人案
入库编号:2023-02-1-177-016
裁判要旨:对于因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故意伤害、杀害施暴人的案件来说,认定家庭暴力事实是否存在极其严重的程度,既是查明犯罪事实的要求,也是做到量刑适当的基础。在此类案件中,应当着重审查记录有施暴过程的录音、录像、照片,派出所相关接(处)警记录,村(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妇联等单位、组织的接待记录,家暴被害人的就诊记录,法医活体鉴定意见等客观性证据。同时,还需要结合施暴人和被害人的陈述,以及家庭内部成员或者亲属、邻居、朋友的证言,来认定家庭暴力是否存在及其严重程度。
关键词:刑事、故意杀人罪、杀害、施暴人、家庭暴力、证据审查
案例标题:乐某故意杀人案
入库编号:2023-02-1-177-018
裁判要旨:具有抚养义务的人“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婴幼儿,致婴幼儿死亡的,可能触犯遗弃罪或者不作为型的故意杀人罪。遗弃罪与故意杀人罪的主要区别在于,遗弃罪不排除他人对被害人实施救助的可能,而不作为故意杀人则是对被害人死亡结果持放任态度。行为人故意将婴幼儿留置在与外界完全隔绝的房间,不提供足够维持生命的食物、饮水,外出长期不归,致婴幼儿死亡,其行为实际上排除了婴幼儿得到其他救助存活的可能,其对幼儿可能造成的死亡后果持放任态度,故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关键词:刑事、故意杀人罪、遗弃罪、不作为
案例标题:刘某甲故意杀人案
入库编号:2023-02-1-177-019
裁判要旨:自动投案的本质属性在于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犯罪嫌疑人作案后明知他人报案,有条件逃离而不逃离, 且供认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关键词:刑事、故意杀人罪、逃离、返回、供述、自动投案、自首
案例标题:王某新故意杀人案
入库编号:2023-02-1-177-020
裁判要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8条的规定,虽然具有自首情节,但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人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或者在犯罪前即为规避法律、逃避处罚而准备自首的,可以不从宽处罚。
关键词:刑事、故意杀人罪、恶意自首、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不予从轻
案例标题:周某军故意杀人案
入库编号:2023-02-1-177-022
裁判要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8号)第1条的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此处规定的“强制措施”与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强制措施”并非同一概念,只要司法机关已对犯罪嫌疑人实施了实际的人身控制,即使不完全符合或未严格履行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强制措施”的条件和程序,也应视为已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在这种情况下投案的,不属于自动投案,依法不认定为自首,但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关键词:刑事、故意杀人罪、实际控制、强制措施、自动投案、自首
案例标题:王某某故意杀人案
入库编号:2023-02-1-177-023
裁判要旨:因恋爱纠纷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的,适用死刑一定要特别慎重,除被告人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人身危险性极大的以外,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关键词:刑事、故意杀人罪、恋爱纠纷、自首、死刑适用
案例标题:姆某故意杀人案
入库编号:2023-02-1-177-024
裁判要旨:婚姻家庭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系被告人针对特定对象实施的犯罪行为,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故意杀人案件有所区别,在量刑时应当结合犯罪起因、情节、手段、后果等因素综合考量,严格贯彻宽严相济和“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等刑事政策。对于被害人有违背夫妻忠诚义务等重大过错或者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的,或者被告人有自首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适用死刑应当特别慎重。
关键词:刑事、故意杀人罪、婚姻家庭矛盾、被害人过错、自首、死刑适用
【司法解释】
经检索,目前未查询到专门针对本条的独立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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