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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习 第233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

日期:2026年04月02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罪名】

过失致人死亡罪

【法条概括】

本条规定了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与法定刑。

【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一、犯罪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依本条具体规定确定,须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本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本条规定为过失的,从其规定)。

三、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生命权。行为人因疏忽或轻信能够避免而造成他人死亡,虽无故意,但仍侵害了被害人不可剥夺的生命权,国家以刑罚追究以表对生命权的高度保护。

四、犯罪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或轻信能够避免,未尽合理注意义务,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
(一)过失行为:包括行为过失(做了不应做之事)和不作为过失(应为而未为);
(二)因果关系:过失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须有直接因果关系;
(三)不存在故意:若有杀人故意,则转定故意杀人罪。

【法定刑分析】

过失致人死亡罪: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如交通肇事致死、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等)。

【本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1)与故意杀人罪(第232条)的区别:本罪是过失致死,主观上无杀人故意;故意杀人罪须有杀人的主观故意。(2)与意外事件(第16条)的区别:本罪须有过失(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意外事件是完全不能预见,不具有可预见性。

【相关案例】
案例标题:韩某过失致人死亡案
入库编号:2023-02-1-178-001
裁判要旨:1.对于“多因一果”案件,在考察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时,应当审查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系危害结果发生的真正原因之一,如果是,还要查明该行为是主要原因还是次要原因,以确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大小。
2.过失致人死亡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区分。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伤害罪在构成要件上具有一定的相似之处,即在客观上都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在主观上对致人死亡的后果均属于过失。但两罪在主观故意的内容上是有本质区别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行为人在实施伤害行为时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而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既没有希望或放任他人死亡的故意,也没有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
关键词:刑事、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因果关系、多因一果

案例标题:刘某故意伤害案
入库编号:2023-04-1-179-015
裁判要旨:本案被害人与被告人关系要好,案发当日在被害人家喝酒过程中,二人发生争执,被告人在被害人起身上厕所时,将其拉倒并在其腹部踢踏数下,事后,被告人有一定救助行为,但三小时后被害人因胰腺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对于本案的定性,形成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与被害人系朋友关系,酒中起争执,虽有踢踏行为,但属轻微殴打行为,且事后又实施救助,主观上没有伤害致死被害人的故意,对死亡结果的发生主观上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对被害人健康状况以及饮酒情况熟悉,其踢踏行为直接造成被害人内脏破裂,足见其踢踏的力度之大,而其事后的救助行为有限,并未阻止死亡结果的发生,此举亦不影响对其主观心理态度的认定,其实施伤害行为时对被害人死亡持放任态度,属间接故意,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
法院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客观上被告人实行行为不属于日常生活中的轻微殴打行为,其行为具有“导致他人生理机能受到轻伤程度的实质的类型化危险”。被告人将被害人拉倒并在腹部踢踏数下行为,该行为直接导致被害人胰脏破裂,上述行为足见其所实施踢踏行为时的力度,以及其对被害人生命健康的漠视。司法实践中应综合认定,暴力行为所针对被害人的身体部位、次数、力度以及造成的现实危险、实际后果,超过通常认识的一般性肢体冲突,如轻微的推搡、拍打,不会给被害人造成较大的伤害的,则不应认定为一般轻微殴打行为。例如针对四肢的暴力打击行为应区别于头、胸腹部,击打次数、造成的实际危害后果也对该方面认定具有实际价值。对不属于轻微殴打的暴力行为,又造成了实际危害后果,就有必要对行为人主观过错加以分析认定。
其次,被告人实施行为时主观上存在伤害故意,只是死亡结果出乎其预料,根据其行为时的时空条件,足以认定其对死亡结果发生持放任的心理态度。过失致人死亡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于自信的过失或疏忽大意的过失。本案中被告人对自己行为能造成被害人身体上的伤害,主观上具有明确的判断,仅是对该行为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没有预见。因此本案焦点在于被告人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还是间接故意的问题,结合其当时所处的时空条件,被告人在没有肢体冲突的情况下,将被害人拉倒在地,并实施踢踏腹部,其主观上明显具有伤害的故意。根据其与被害人的关系,其对被害人身体状况以及大量饮酒等情况均了解,其实施暴力行为时,主观上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负有更大的注意义务,其所实施的暴力行为反映其对被害人生命健康的积极蔑视态度,即可认定其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属间接故意,故被告人主观上具有伤害故意,并非出于过于自信的过失。
最后,实行行为实施前后的相关事实、情节,对行为人主观心态的认定虽具有一定参考价值,但并非绝对,应以行为当时的条件和特点来作为认定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的主要依据。本案被告人与被害人系朋友关系,事后被告人对被害人还有一定救治行为,上述情节反映出被告人对伤害结果的不希望发生态度,如据此认定其对危害结果是过失,未免太过片面。同样基于以上原因,行为人就应在实施行为时有所节制,不应实施严重的可能致被害人身体严重受损的暴力行为。对于上述情形,可作为对行为人从轻考虑的量刑情节即可。
关键词:刑事、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过于自信的过失

案例标题:杨某过失致人死亡案
入库编号:2023-05-1-178-001
裁判要旨:故意伤害罪(致死)是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以成立故意伤害罪为前提。因此,行为人虽然对被害人死亡的加重结果系过失,但对造成被害人身体伤害系故意,也就是说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伤害被害人身体健康,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后果的发生。而过失致人死亡罪,行为人既无伤害的故意,更无杀人的故意,行为人对危害后果持否定的态度,既不希望发生被害人身体受伤的危害后果,更不希望发生被害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因此,二者的区别关键在于判断行为人是不希望发生危害后果,还是根本不在乎危害后果是否发生,危害后果发生与否均不违背其意志。
关键词:刑事、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结果加重犯、危害后果

案例标题:季某兵过失致人死亡案
入库编号:2023-05-1-178-002
裁判要旨:特殊环境下,被告人行为致人死亡,如何评价被告人的主观罪过,即被告人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过失致人死亡抑或是意外事件。
(1)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最大的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存在伤害的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是故意。故意包括认识因素上的明知与意志因素上的希望或者放任两个方面。所以,即使是间接故意的行为人,其主观上也必须对行为的危害结果存在明知程度的认知,如果不明知其行为会发生该危害结果,就不能构成故意犯罪。就意志因素方面来说,故意犯罪中,无论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危害后果的发生都不违背行为人的意志。而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中不要求行为人明知后果的发生,且危害后果的发生与行为人的意志相违背。
(2)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之间比较容易混淆,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有预见能力。疏忽大意过失的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而意外事件的行为人则对行为后果不能预见。判断是否能够预见,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综合考虑案发时行为人的心态、年龄、心智、工作经验以及案发时的环境等多种因素。对被告人认知因素的考量,不能仅凭被告人一人的供述,既要考虑到被告人的个体因素,也要考虑社会一般人的认知因素。
关键词:刑事、过失致人死亡罪、主观罪过、意外事件、疏忽大意的过失

案例标题:谢某过失致人死亡案
入库编号:2023-06-1-178-001
裁判要旨:对于发生在“非道路”上的机动车相关事故的责任认定,可根据“非道路”与道路的相似程度,结合实际情况适当参考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原则,综合认定被告人的责任。
关键词:刑事、过失致人死亡罪、非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案例标题:高某路过失致人死亡案
入库编号:2023-06-1-178-002
裁判要旨:关于轻微暴力致特殊体质被害人死亡行为的定性。轻微暴力致特殊体质被害人死亡的行为应遵循“实行行为—相当因果关系—被告人责任形式”判断路径。首先,要判断被告人行为是否符合刑法分则犯罪客观方面构成要件,即根据实行行为,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及构成何种犯罪。其次,判断实行行为与死亡结果是否具有因果关系。轻微暴力导致特殊体质被害人死亡,往往是轻微暴力和特殊体质共同导致死亡结果发生。轻微暴力、特殊体质和死亡结果是否具有因果关系,需要结合鉴定意见予以判定。如果鉴定结果是仅特异体质导致的死亡结果,就不能将死亡结果归因于轻微暴力行为。最后,行为人责任形式应当综合对被害人特殊体质是否知晓、案发原因、轻微暴力手段、作案工具、打击力度、是否施救等因素去判断其对死亡是否具有预见可能性,确定行为人主观心态与责任形式。如对死亡结果属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轻信能避免,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果客观上无法预见,主观上又不存在故意或过失,应定性为意外事件。
关键词:刑事、过失致人死亡罪、轻微暴力、特殊体质被害人、死亡

案例标题:刘某过失致人死亡案
入库编号:2023-06-1-178-003
裁判要旨:轻微暴力致人死亡案件区分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时,应当从行为人主观心态和行为暴力程度的角度,依据一般社会观念结合具体案件场景进行综合评判。对于行为人主观上出于使对方遭受一时身体疼痛或精神上羞辱的心理,客观上仅实施了推搡、掌掴或一般性轻微暴力行为的,可以考虑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
关键词:刑事、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轻微暴力、主观心态、行为暴力程度

案例标题:廖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
入库编号:2023-06-1-178-006
裁判要旨:药店经营者疏忽大意,明知出售中药时需审核药方,却未审核中药药方,在非正规渠道购进未经辨认确认无误的药物,未尽注意义务,导致客户服药后死亡的,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
关键词:刑事、过失致人死亡罪、药店经营者、中药药方、审核药方、辨认药物、注意义务

案例标题:韩某亭过失致人死亡案
入库编号:2024-02-1-178-001
裁判要旨:刑法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危害行为合乎规律地引起危害结果的发生,即可认定二者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虽然故意伤害致死与过失致人死亡在客观上都造成了他人死亡的后果,在主观上对死亡后果均出于过失,但是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人既无主观上的伤害故意,又无明显、积极追求伤害后果的危害行为。行为人酒后搂、压、骑在醉酒的被害人身上,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未能预见,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关键词:刑事、过失致人死亡罪、因果关系、故意伤害、过失

案例标题:廖某香过失致人死亡案
入库编号:2024-05-1-178-001
裁判要旨:1.高空抛物虽然造成被害人死亡等实害后果,但未危害、也不具有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安全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危险性的,不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高空抛物过失致人死亡,同时构成高空抛物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
关键词:刑事、过失致人死亡罪、高空抛物、致人死亡、犯罪竞合

案例标题:曹某浩过失致人死亡案
入库编号:2024-06-1-178-001
裁判要旨:区分故意伤害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行为人因一般的争执、推搡行为造成死亡结果的,其主观心理为过失,即在应当预见推搡他人可能致人倒地并产生死亡后果的情况下,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的,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
关键词:刑事、过失致人死亡罪、主观认定、故意伤害、过失

案例标题:邱某潮过失致人死亡案
入库编号:2024-06-1-178-004
裁判要旨:行为人实施危险程度较低的轻微暴力行为,未直接造成被害人伤害后果,而是因被害人自身疾病发作等因素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应当综合考量行为人的主观罪过、行为的暴力程度及行为、特殊体质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情节,依法作出准确定性。尽管所涉轻微暴力不会造成伤害后果,但可能诱发被害人自身疾病发作致死,且行为人对此有过失的,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
关键词:刑事、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意外事件、轻微暴力、特殊体质

【司法解释】

经检索,目前未查询到专门针对本条的独立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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