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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习 第235条 过失致人重伤罪

日期:2026年04月02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二百三十五条 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罪名】

过失致人重伤罪

【法条概括】

本条规定了过失致人重伤罪的构成要件与法定刑。

【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一、犯罪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依本条具体规定确定,须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本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本条规定为过失的,从其规定)。

三、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健康权。行为人因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就诊人伤亡,破坏医患信任关系,侵害就诊人的生命健康权,危害社会医疗卫生秩序。

四、犯罪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即违反诊疗规范或明显低于合理诊疗标准的行为,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健康的后果。须有以下要件:
(一)不负责任行为(不是一般过失,须达到"严重");
(二)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健康的结果;
(三)行为与结果间的因果关系。

【法定刑分析】

过失致人重伤罪: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本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1)与故意伤害罪(第234条)的区别:本罪须是过失造成他人重伤;故意伤害罪须有伤害的故意。(2)与意外事件的区别:本罪须存在过失(应当预见未预见,或轻信能避免);意外事件无任何过失,不承担刑事责任。

【相关案例】
案例标题:庞某甲等故意伤害案
入库编号:2023-05-1-179-007
裁判要旨:1.部分被告人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达成调解协议,在实际赔偿额不足其应承担的赔偿份额情形下,其他被告人对该部分被告人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再承担连带责任,只需共同连带赔偿剩余的赔偿份额即可。
2.部分被告人与原告人达成调解协议,且该部分被告人实际赔偿数额已超出其应承担的赔偿总额中的份额的,根据该被告人对超出其应承担份额的部分的不同意思表示,对其他被告人的赔偿数额确定亦应有两种不同处理结果:
(1)该被告人没有明确放弃对超出其本人应承担份额的追偿权的,对超出应承担份额的部分,可视为代其他被告人赔偿,其支付赔偿款后有权就超出本人应担份额的部分向其他被告人追偿;其他被告人则应就扣除该被告人已赔偿部分后的赔偿余额承担赔偿责任,并互负连带责任。
(2)被告人如明确放弃对超出其本人应承担份额赔偿款的追偿权,则其他被告人对该被告人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再承担连带责任,只需共同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赔偿总额扣除该被告人已赔偿额的剩余部分,并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关键词:刑事、故意伤害罪、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责任、部分被告人赔偿

案例标题:李某某过失致人重伤案
入库编号:2023-16-1-181-001
裁判要旨:对于客运交通领域因乘客中途跳车发生的过失致人重伤案件,要审慎分析驾驶人员的行为与被害人重伤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以及对危害结果被告人是否存在预见可能性或避免可能性。
关键词:刑事、过失致人重伤罪、注意义务、因果关系、过失

【司法解释】

经检索,目前未查询到专门针对本条的独立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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