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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习 第236条 强奸罪;强制性交罪

日期:2026年04月02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罪名】

强奸罪;强制性交罪

【法条概括】

本条规定了强奸罪;强制性交罪的构成要件与法定刑。

【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一、犯罪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依本条具体规定确定,须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本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本条规定为过失的,从其规定)。

三、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性自主权和人身自由权。以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侵害妇女对自身性权利的自由支配权,对被害人造成严重身心伤害。

四、犯罪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交行为。
(一)手段:暴力(人身强制)、胁迫(以危害相威胁)或其他手段(利用妇女不知反抗的状态);
(二)对象:妇女(含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按强奸罪的加重情节处理);
(三)行为人须认识到违背对方意志。

【法定刑分析】

强奸罪: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有其他严重后果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本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1)与强制猥亵罪(第237条)的区别:本罪须以强迫手段实施性交行为;猥亵罪是实施性交以外的淫秽行为,行为方式不同。(2)与奸淫幼女的关系:对不满14周岁的幼女实施性行为,无论是否使用暴力,均以强奸罪论处,不要求具备暴力手段。

【相关案例】
案例标题:李某强奸案
入库编号:2023-02-1-182-001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行为人,与幼女在早恋中多次发生性关系致幼女怀孕的,不属于情节轻微,构成强奸犯罪,但同样要落实好双向保护原则,综合全案情节予以从宽处罚。
需要说明的是,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宜将奸淫幼女致怀孕,认定为“造成幼女伤害”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第3款第5项或第6项予以加重处罚。司法实践中,可根据具体案情,综合考虑犯罪主体、手段、奸淫次数、怀孕次数及对被害人身心健康影响等因素,判断致使幼女怀孕是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8项规定的“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并据以决定是否加重处罚。
关键词:刑事、强奸罪、未成年人、正常交往、幼女怀孕

案例标题:王某甲强奸案
入库编号:2023-02-1-182-002
裁判要旨:在奸淫幼女犯罪案件中,被害人的陈述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对行为人的定罪量刑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对被害幼女的陈述,应根据其年龄、心理特点、认知水平以及与在案其他证据的印证关系来审查判断。而对于被告人的供述,应当着重审查供述和其他证据的印证性,还要注意审查有无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形;对于被告人的翻供,应当对其翻供的原因以及是否和其他证据矛盾进行审查。在那些被害人陈述和被告人供述矛盾,也就是证据“一对一”的案件中,更应该贯彻“证据补强原则”,注重审查被害人的陈述是否有其他证据予以补强,如果仅有被害人的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能予以补强,被告人亦不供认的,审查认定案件事实要特别慎重。
关键词:刑事、强奸罪、幼女、多次奸淫、特殊职责、一对一、陈述、供述、矛盾、证据审查

案例标题:吴某强奸、故意伤害案
入库编号:2023-02-1-182-003
裁判要旨:被告人因犯前罪被抓获到案后,在取保候审期间,又犯新罪而逃跑,尔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对其所犯前罪不应认定为自首,但其所犯新罪尚未受到讯问,也没有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可以认定为自首。
关键词:刑事、强奸罪、故意伤害罪、取保候审、逃跑、自动投案、自首

案例标题:付某洋强奸案
入库编号:2023-02-1-182-004
裁判要旨:被告人与被害妇女发生性关系时未使用殴打、恐吓等典型暴力、胁迫手段,被害妇女也未采取激烈手段予以反抗的,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应当在综合分析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全案证据的基础上,结合案发场所环境,双方关系、地位,以及被害妇女在发生性关系前、中、后的行为表现、意思表示,予以准确认定。
关键词:刑事、强奸罪、未使用暴力手段、违背妇女意志

案例标题:杨某强奸案
入库编号:2023-02-1-182-005
裁判要旨:在奸淫幼女案件中被告人拒不供认的情况下,应重点审查被害人陈述的完整性、印证性、合理性,并以被害人陈述为证据核心构建证据链条,进而认定犯罪事实。
关键词:刑事、强奸罪、拒不供认、幼女、陈述、情节恶劣、证据审查

案例标题:周某、邹某强奸案
入库编号:2023-02-1-182-006
裁判要旨:当被告人未继续实施犯罪行为,既有其自身不愿再实施的主动性因素,又有被害人坚决反抗所致客观阻碍的被动性因素时,对犯罪停止形态的判断,应当综合全案事实证据,对案发时空条件、个人主观认识及意志、客观阻碍因素的作用等进行全面审查。如在案证据反映被告人停止犯罪确系以主动性因素为主,即“能为而不再为”,认定为犯罪中止为宜;反之,如系被动性为主,则认定为犯罪未遂。
关键词:刑事、强奸罪、能为而不再为、犯罪中止、犯罪未遂

案例标题:韩某亮、刘某强奸案
入库编号:2023-02-1-182-007
裁判要旨:性侵患有精神障碍妇女案件中,该妇女有无性自我防卫能力是审查的关键问题之一。当存在不同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时,在审查鉴定资质、方法、依据及检材的基础上,应当综合全案证据,重点对以下方面进行审查判断:被性侵妇女案发时是否存在明确的精神障碍诊断;是否能够正确认识和实质理解性行为、自身性权利;是否能够认识自身所遭受到的性侵害及其影响甚至严重后果;是否因精神障碍而丧失了性防御能力等。在此基础上,对该女性是否具有性自我防卫能力做出准确判断。
关键词:刑事、强奸罪、精神障碍妇女、性自我防卫能力、鉴定意见

案例标题:周某某强奸案
入库编号:2023-02-1-182-008
裁判要旨:刑法、司法解释虽未对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六项中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作出具体规定,但根据条文文义可知,“其他严重后果”应当是指与被害人重伤、死亡情形程度相当的后果,且这种后果与强奸犯罪行为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需要说明的是,2023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一项“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具体情形,同时上述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奸淫幼女致幼女患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五项规定的“造成幼女伤害”,在今后案件办理中应注意适用。
关键词:刑事、强奸罪、情节恶劣、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幼女

案例标题:许某海强奸案
入库编号:2023-02-1-182-009
裁判要旨:智力发育迟滞被害人的陈述能否予以采信,要结合其智力发育迟滞的严重程度,是否具备一定的认知、记忆和表达能力,是否能够对事实进行描述,描述是否符合其认知和表达能力,是否存在混乱、矛盾内容等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在案证据能够证明智力发育迟滞的被害人具备一定认知能力,被害人对其被性侵所直接感知、亲历的事实能够作出简单陈述,陈述内容符合其认知能力的,应认定被害人陈述具有证明力。
关键词:刑事、强奸罪、智力发育迟滞、被害人陈述、证明力

案例标题:杨某某强奸案
入库编号:2023-02-1-182-010
裁判要旨:1. 在奸淫幼女犯罪中,如果单一具备法定加重情节或加重结果出现时,在选择起刑点时首先应当考虑较轻刑罚即有期徒刑,一般不会首先考虑适用死刑。
2. 判断强奸犯罪是否应适用死刑时,强奸犯罪的暴力程度、造成的直接人身伤害后果,通常起重要作用。除此之外,还应当全面考虑犯罪的动机、手段、被告人的一贯表现、犯罪后的态度、被害人的情况以及犯罪时的环境和条件,加以综合分析判断,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3. 对奸淫幼女犯罪中限制减刑的适用,不仅要考虑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性质、造成的实际危害后果、犯罪手段等决定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程度的客观情节,还要考量被告人的前科、一贯表现、犯罪动机、判决时的年龄、犯罪后的悔罪表现等决定其人身危险性程度的情节。
关键词:刑事、强奸罪、奸淫幼女、死缓限制减刑、社会危害性

案例标题:高某某强奸案
入库编号:2023-02-1-182-011
裁判要旨: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2013年《意见》)第19条第2款及2023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2023年《意见》)第17条第2款均规定,对不满12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同时,2013年《意见》第19条第3款、2023年《意见》第17条第3款均规定,对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被害人,从被害人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也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上述第2款、第3款的规定均属于对“明知”认定问题的规范指引。不同的是,第2款属于绝对确定的指引,第3款属于相对确定的指引。主要是考虑到司法实践情况的复杂性,不排除存在一般人、行为人根本不可能判断出接近12至14周岁年龄段中的某些被害人是否是幼女的特殊情形存在。换言之,对于已满12周岁的幼女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如无极其特殊的例外情况,一般均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被害人是幼女。这里的极其特殊的例外情况,具体可从以下三个方面把握:(1)必须确有证据或者合理依据证明行为人根本不可能知道被害人是幼女;(2)客观上被害人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生活作息规律等特征确实更像已满14周岁;(3)行为人已经足够谨慎行事,但仍然对幼女年龄产生了误认,即使其他正常人处在行为人的场合,也难以避免这种错误判断。相反,如果行为人采取引诱、欺骗等方式,或者根本不考虑被害人是否是幼女,而甘冒风险对被害人进行奸淫等性侵害的,一般都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被害人是幼女,以实现对幼女的特殊保护,堵塞惩治犯罪的漏洞。
关键词:刑事、强奸罪、幼女、知道、应当知道、明知、事实认定、未成年人

案例标题:文某强奸案
入库编号:2023-02-1-182-014
裁判要旨:婚外不正当两性关系违背公序良俗,具有不法性,但不影响在此关系中被害妇女的性自主权。因此,在婚外不正当两性关系中,行为人违背妇女意志而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可构成强奸罪。
关键词:刑事、强奸罪、婚外两性关系、违背妇女意志

案例标题:张某甲等强奸案
入库编号:2023-02-1-182-015
裁判要旨:对于轮奸事实中部分行为人强奸得逞、部分行为人强奸未得逞的情形,由于各行为人是基于共同强奸故意支配下实施的共同行为,构成共同犯罪,只要一人既遂,其余共犯,无论是共同实行犯还是帮助犯、教唆犯、组织犯,都应当按照强奸罪既遂论处。当然,对于各被告人均按照强奸罪既遂论处及构成轮奸的,并不意味着量刑时无差别对待,应当根据全案事实所反映的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准确认定主、从犯并量刑。需要强调的是,不能简单仅以强奸是否得逞予以区分主、从犯。
关键词:刑事、强奸罪、轮奸、强奸未得逞、既遂、主犯、从犯

案例标题:徐某等拐卖妇女 章某某等强奸案
入库编号:2023-02-1-188-025
裁判要旨: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在拐卖妇女过程中奸淫被拐卖妇女的,对其奸淫妇女行为应当以强奸罪论处,处罚时一并考虑拐卖妇女行为。
关键词:刑事、拐卖妇女罪、强奸罪、未成年人

案例标题:梁某强奸案
入库编号:2023-03-1-182-001
裁判要旨:刑事案件的办理必须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强奸案件的认定,既要有证据证明双方发生性关系的事实,也要有证据证明双方发生性关系系被告人在暴力、胁迫下实施的,即被告人的暴力、胁迫行为与被告人、被害人发生性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实践中,对于熟人之间发生性关系,尤其是男女双方曾经是恋人关系、通奸关系的,是否构成强奸犯罪,应当结合男女双方的感情历程进行全面分析。
关键词:刑事、强奸罪、证据、熟人之间、恋人关系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

第一条 奸淫幼女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适用较重的从重处罚幅度:
(一)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实施奸淫的;
(二)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实施奸淫的;
(三)侵入住宅或者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奸淫的;
(四)对农村留守女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发育迟滞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的;
(五)利用其他未成年人诱骗、介绍、胁迫被害人的;
(六)曾因强奸、猥亵犯罪被判处刑罚的。
强奸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具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致使被害人轻伤、患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条 强奸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或者奸淫幼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
(一)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多次实施强奸、奸淫的;
(二)有严重摧残、凌辱行为的;
(三)非法拘禁或者利用毒品诱骗、控制被害人的;
(四)多次利用其他未成年人诱骗、介绍、胁迫被害人的;
(五)长期实施强奸、奸淫的;
(六)奸淫精神发育迟滞的被害人致使怀孕的;
(七)对强奸、奸淫过程或者被害人身体隐私部位制作视频、照片等影像资料,以此胁迫对被害人实施强奸、奸淫,或者致使影像资料向多人传播,暴露被害人身份的;
(八)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第三条 奸淫幼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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