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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习 第236之一条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日期:2026年04月02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 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罪名】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法条概括】

本条规定了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构成要件与法定刑。

【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一、犯罪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依本条具体规定确定,须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本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本条规定为过失的,从其规定)。

三、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及儿童的性自主权和人身权益,同时保护儿童身心健康免受性侵害。催眠、麻醉等方式实施性侵,以及对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性引诱行为,同等侵害被害人的性自主权和人格尊严。

四、犯罪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
(一)利用催眠、麻醉、醉酒等方式,使被害人处于不能正常表达意志的状态,实施性侵;
(二)胁迫、引诱未成年人通过网络方式做出性行为;
(三)知道或应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仍实施猥亵等性侵行为。

【法定刑分析】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1)与强奸罪(第236条)的区别:本罪主体须为对被害人负有照护职责的特殊人员(监护人、老师、医生等),客观上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不要求使用暴力;强奸罪须有暴力、胁迫等手段。(2)与猥亵儿童罪(第237条)的区别:本罪须达到性交程度;猥亵罪是实施性交以外的猥亵行为。

【相关案例】
案例标题:朱某凡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案
入库编号:2024-02-1-183-001
裁判要旨: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以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论处,并依法适用从业禁止。需要注意的是,如上述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强迫已满十四周岁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应认定强奸罪,并从重处罚。
关键词:刑事、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未成年人、特殊职责、校外培训、教师、从业禁止

案例标题:吴某某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强制猥亵案
入库编号:2025-02-1-183-001
裁判要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亲属受未成年人监护人所托,照顾、看护并与未成年人共同生活的,属于对该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该成年家属在照顾、看护期间,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构成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即使发生性关系由未成年女性主动提出,也不影响构成该罪,且不能据此认定被害人存在过错。
关键词:刑事、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强制猥亵罪、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未成年人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

第一条 奸淫幼女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适用较重的从重处罚幅度:
(一)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实施奸淫的;
(二)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实施奸淫的;
(三)侵入住宅或者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奸淫的;
(四)对农村留守女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发育迟滞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的;
(五)利用其他未成年人诱骗、介绍、胁迫被害人的;
(六)曾因强奸、猥亵犯罪被判处刑罚的。
强奸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具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致使被害人轻伤、患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条 强奸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或者奸淫幼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
(一)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多次实施强奸、奸淫的;
(二)有严重摧残、凌辱行为的;
(三)非法拘禁或者利用毒品诱骗、控制被害人的;
(四)多次利用其他未成年人诱骗、介绍、胁迫被害人的;
(五)长期实施强奸、奸淫的;
(六)奸淫精神发育迟滞的被害人致使怀孕的;
(七)对强奸、奸淫过程或者被害人身体隐私部位制作视频、照片等影像资料,以此胁迫对被害人实施强奸、奸淫,或者致使影像资料向多人传播,暴露被害人身份的;
(八)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第三条 奸淫幼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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