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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习 第242条 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罪

日期:2026年04月02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二百四十二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参与者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罪名】

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罪

【法条概括】

本条规定了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构成要件与法定刑。

【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一、犯罪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依本条具体规定确定,须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本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本条规定为过失的,从其规定)。

三、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有效打击权,以及被拐卖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阻碍解救行为妨碍国家依法救助被害人,使被害人持续遭受人身权利侵害。

四、犯罪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
(一)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
(二)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
本条须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在执行解救任务为前提,阻碍行为须达到"以暴力、威胁方法"的程度。

【法定刑分析】

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罪:聚众阻碍解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阻碍解救——依照第397条徇私舞弊罪定罪处罚。

【本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1)与妨害公务罪(第277条)的区别:本罪是专门针对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妨害公务罪是一般性妨碍执法,本条是特别规定。(2)与拐卖妇女儿童罪(第240条)的共犯区别:若与拐卖犯通谋,应以共犯论处,而非适用本条。

【相关案例】
经检索最高法发布的案例库,尚未发现与本法条相关的案例。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

第一条 对婴幼儿采取欺骗、利诱等手段使其脱离监护人或者看护人的,视为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偷盗婴幼儿”。
第二条 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将所诊疗、护理、抚养的儿童出卖给他人的,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第三条 以介绍婚姻为名,采取非法扣押身份证件、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或者利用妇女人地生疏、语言不通、孤立无援等境况,违背妇女意志,将其出卖给他人的,应当以拐卖妇女罪追究刑事责任。
以介绍婚姻为名,与被介绍妇女串通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的,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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