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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习 第244之一条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日期:2026年04月02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一 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造成事故,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罪名】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法条概括】

本条规定了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的构成要件与法定刑。

【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一、犯罪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依本条具体规定确定,须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本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本条规定为过失的,从其规定)。

三、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权、受教育权及人身自由权。强迫未成年人从事危害其健康的劳动,侵害未成年人的正常成长权利,破坏国家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制度。

四、犯罪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强迫未成年人进行以下活动:
(一)吸毒;
(二)卖淫;
(三)盗窃、诈骗、抢夺等违法犯罪;
(四)危险、有害作业(有损身心健康的劳动)。
须以未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为被组织对象,且具有组织或强迫行为。

【法定刑分析】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情节严重——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1)与强迫劳动罪(第244条正文)的区别:本罪对象是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危重劳动,不要求使用暴力或胁迫手段;强迫劳动罪须有暴力、威胁或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对象是成年人。(2)与虐待罪(第260条)的区别:本罪通过劳动方式侵害未成年人;虐待罪是对家庭成员的肉体或精神摧残。

【相关案例】
经检索最高法发布的案例库,尚未发现与本法条相关的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目前未查询到专门针对本条的独立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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