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二百四十七条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罪名】
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
【法条概括】
本条规定了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的构成要件与法定刑。
【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一、犯罪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依本条具体规定确定,须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本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本条规定为过失的,从其规定)。
三、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拘留、羁押人员的人身自由权、健康权和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违背自愿原则,侵害被取证人的人身安全,破坏司法公正。
四、犯罪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
(一)刑讯逼供: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以取得口供;
(二)暴力取证:司法工作人员以暴力手段逼取证人证言。
须以司法工作人员(侦查人员等)为主体,强调职权性暴力,须有实际施加暴力的行为。
【法定刑分析】
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
【本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1)刑讯逼供罪与暴力取证罪的区别:刑讯逼供须是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肉刑;暴力取证罪是对证人实施暴力逼取证词。(2)与故意伤害罪(第234条)的关系:以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规定从重处罚,体现结果加重。
【相关案例】
经检索最高法发布的案例库,尚未发现与本法条相关的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目前未查询到专门针对本条的独立司法解释。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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