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二百四十八条 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罪名】
虐待被监管人罪
【法条概括】
本条规定了虐待被监管人罪的构成要件与法定刑。
【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一、犯罪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依本条具体规定确定,须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本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本条规定为过失的,从其规定)。
三、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监管人员的人身权利及监管机构依法、文明执法的秩序。监管人员虐待被监管人,侵害被监管人的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违背人道主义原则。
四、犯罪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员实施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具体包括:
(一)殴打:以身体暴力方式直接伤害被监管人;
(二)体罚:强迫做不合理劳动或接受违规处罚;
(三)虐待:以折磨、羞辱、剥夺基本生存条件等方式造成身心伤害。
【法定刑分析】
虐待被监管人罪:情节严重——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致人伤残、死亡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1)与故意伤害罪(第234条)的区别:本罪主体须为监狱、看守所、拘留所等监管机关工作人员;故意伤害罪主体无限制。(2)与刑讯逼供罪(第247条)的区别:本罪是对被监管人的日常虐待,不限于逼取供证;刑讯逼供须有逼取口供的目的。
【相关案例】
经检索最高法发布的案例库,尚未发现与本法条相关的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目前未查询到专门针对本条的独立司法解释。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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