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二百四十九条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罪名】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
【法条概括】
本条规定了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的构成要件与法定刑。
【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一、犯罪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依本条具体规定确定,须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本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本条规定为过失的,从其规定)。
三、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少数民族公民的平等权利及民族团结的社会秩序。煽动民族仇恨、歧视,危害不同民族间的平等相处关系,损害国家民族团结政策,破坏社会稳定。
四、犯罪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以语言、文字、图像等方式,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须达到"情节严重"。具体包括:
(一)公开散布歧视、仇视特定民族的言论;
(二)制作、传播含有民族歧视内容的出版物;
(三)组织针对特定民族的歧视性活动。
【法定刑分析】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情节严重——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
后果特别严重——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1)与侮辱罪(第246条)的区别:本罪须针对特定民族群体实施煽动行为,侵害的是民族团结;侮辱罪是针对特定自然人,侵害个人名誉。(2)与出版歧视性作品罪(第250条)的区别:本罪以煽动(口头或非出版物)为手段;第250条须通过出版物传播。
【相关案例】
经检索最高法发布的案例库,尚未发现与本法条相关的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目前未查询到专门针对本条的独立司法解释。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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