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二百五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罪名】
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法条概括】
本条规定了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的构成要件与法定刑。
【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一、犯罪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依本条具体规定确定,须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本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本条规定为过失的,从其规定)。
三、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和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权。国家工作人员非法剥夺上述权利,违背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具有权力滥用的双重危害性。
四、犯罪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以下列方式侵犯公民权利:
(一)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以行政手段干涉公民正常宗教活动;
(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强制少数民族公民改变其传统风俗习惯;
须情节严重,主体须为国家工作人员。
【法定刑分析】
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情节严重——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本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1)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罪与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的区别:前者侵害的是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后者侵害的是少数民族保持本民族风俗习惯的权利,两者侵害客体不同。(2)与妨害公务罪(第277条)的区别:本罪主体须为国家工作人员,属于职权滥用型犯罪。
【相关案例】
经检索最高法发布的案例库,尚未发现与本法条相关的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目前未查询到专门针对本条的独立司法解释。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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