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二百五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罪名】
报复陷害罪
【法条概括】
本条规定了报复陷害罪的构成要件与法定刑。
【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一、犯罪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依本条具体规定确定,须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本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本条规定为过失的,从其规定)。
三、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依法控告、检举、批评的民主权利及国家机关的执法廉洁性。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打击报复上访者或批评人员,侵害宪法赋予公民的民主权利,危害社会监督制度。
四、犯罪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须达到"情节严重"。具体包括:
(一)以行政手段(降职、免职、克扣工资等)打击报复;
(二)借助刑事程序(捏造犯罪证据使其被追诉)打击报复;
(三)发动他人共同实施打击报复。
【法定刑分析】
报复陷害罪:情节严重——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本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1)与报复陷害罪的认定要素:本罪须以举报人、控告人、证人等依法行使权利的行为为前提,国家工作人员以权力报复;与滥用职权罪(第397条)的区别:本罪须有报复的特定目的,滥用职权罪不要求针对特定对象的报复动机。
【相关案例】
经检索最高法发布的案例库,尚未发现与本法条相关的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目前未查询到专门针对本条的独立司法解释。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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