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二百五十五条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罪名】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法条概括】
本条规定了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的构成要件与法定刑。
【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一、犯罪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依本条具体规定确定,须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本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本条规定为过失的,从其规定)。
三、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劳动权及其依法维权的民主权利。用人单位强制排挤依法维权工人,或以非法手段破坏劳动者依法行使权利,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民主权利。
四、犯罪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以暴力、威胁方法阻止股东、工人维护其合法权益,或打击报复依法维权者,须达到"情节严重"。
【法定刑分析】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情节恶劣——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本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1)与妨害公务罪(第277条)的区别:本罪主体须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针对的是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的特定行为;妨害公务罪是阻碍执法的一般规定。(2)与报复陷害罪(第254条)的区别:本罪专门保护依法履行职责的会计、统计人员,是特别规定。
【相关案例】
经检索最高法发布的案例库,尚未发现与本法条相关的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目前未查询到专门针对本条的独立司法解释。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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