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二百五十六条 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罪名】
破坏选举罪
【法条概括】
本条规定了破坏选举罪的构成要件与法定刑。
【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一、犯罪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依本条具体规定确定,须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本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本条规定为过失的,从其规定)。
三、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选举制度的公正性。以暴力、威胁、欺骗等方式妨碍选举,破坏人民民主的政治制度基础,侵害公民平等参与政治的基本权利。
四、犯罪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选举中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方法,破坏选举或妨害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与被选举权,须达到"情节严重"。
【法定刑分析】
破坏选举罪: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本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1)与妨害公务罪(第277条)的区别:本罪专门针对选举活动中的暴力、威胁或欺骗行为;妨害公务罪是一般性规定,本条是特别规定。(2)本罪须发生在法定选举过程中,候选人拉票等不规范行为不必然构成本罪。
【相关案例】
经检索最高法发布的案例库,尚未发现与本法条相关的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目前未查询到专门针对本条的独立司法解释。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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