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二百五十七条 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罪名】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法条概括】
本条规定了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构成要件与法定刑。
【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一、犯罪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依本条具体规定确定,须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本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本条规定为过失的,从其规定)。
三、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婚姻自由权。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侵害公民依法自由缔结或解除婚姻关系的权利,破坏以自愿为基础的婚姻制度。
四、犯罪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须达到"情节严重"。具体包括:
(一)以暴力手段阻止他人自主缔结婚姻;
(二)以暴力手段强迫他人解除合法婚姻关系;
(三)以暴力手段强迫他人与特定人结婚。
【法定刑分析】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致使被害人死亡——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告诉才处理,但致死的除外。
【本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1)与强迫交易罪(第226条)的区别:本罪干涉的是婚姻自由权;强迫交易罪干涉的是市场交易。(2)与故意伤害罪(第234条)的关系: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依故意杀人罪处罚,体现结果加重。
【相关案例】
经检索最高法发布的案例库,尚未发现与本法条相关的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目前未查询到专门针对本条的独立司法解释。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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