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二百五十九条 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罪名】
破坏军婚罪
【法条概括】
本条规定了破坏军婚罪的构成要件与法定刑。
【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一、犯罪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依本条具体规定确定,须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本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本条规定为过失的,从其规定)。
三、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军婚的稳定性及军人配偶的婚姻权益。破坏现役军人婚姻,危害军队战斗力的社会基础,侵害军人配偶的婚姻权益。
四、犯罪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仍与之同居或结婚,破坏军婚。须满足:
(一)行为人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
(二)实施了同居或结婚的行为(不要求有主动追求行为,被动配合亦可构成)。
【法定刑分析】
破坏军婚罪: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明知是现役军人配偶而与之同居或结婚——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本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1)与重婚罪(第258条)的区别:本罪是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与之结婚,侵害的是军婚制度;重婚罪是有配偶者再婚,不限于军婚。(2)与通奸行为的区别:本罪须明知是军人配偶,且须有同居或结婚的行为;单纯通奸不构成本罪。
【相关案例】
案例标题:李某破坏军婚案
入库编号:2024-03-1-213-001
裁判要旨: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同居”,是指与现役军人的配偶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在较长时间内与现役军人配偶多次发生性关系,共同居住,并生育子女的,应当认定为“同居”。
关键词:刑事、破坏军婚罪、同居、现役军人的配偶
案例标题:郑某寿破坏军婚案
入库编号:2024-18-1-213-001
裁判要旨:行为人与现役军人的配偶之间存在长期、多次发生性关系、居住场所相对固定、经济上相互支持、生活上相互照顾等情节的,应当认定二人达到了持续、稳定的共同生活的程度,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同居”。
关键词:刑事、破坏军婚罪、同居、共同生活
案例标题:骆某飞破坏军婚案
入库编号:2024-18-1-213-002
裁判要旨:行为人明知是现役军人配偶,仍与其建立情人关系,常态化出入其住处,与其多次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并建立经济、生活上的紧密联系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同居”。
关键词:刑事、破坏军婚罪、同居、实质破坏
案例标题:段某军破坏军婚案
入库编号:2024-18-1-213-003
裁判要旨:对于破坏军婚案件,现役军人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现役军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经审查,符合自诉案件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
关键词:刑事、破坏军婚罪、同居、自诉案件
案例标题:施某破坏军婚案
入库编号:2025-03-1-213-001
裁判要旨:行为人与他人同居时不明知同居人系现役军人配偶,但同居过程中知晓同居人系现役军人配偶后仍继续同居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的“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依法以破坏军婚罪定罪处罚。
关键词:刑事、破坏军婚罪、现役军人配偶、同居、主观故意
【司法解释】
经检索,目前未查询到专门针对本条的独立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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