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游客 登录 注册 搜索
免费咨询
手机:18088886636(陈志钧律师)
邮箱:1201222@qq.com
地址:深圳龙岗龙福路荣超英隆大厦A座22楼
阅读新闻

刑法学习 第260之一条 催收非法债务罪

日期:2026年04月02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二百六十条之一 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罪名】

催收非法债务罪

【法条概括】

本条规定了催收非法债务罪的构成要件与法定刑。

【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一、犯罪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依本条具体规定确定,须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本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本条规定为过失的,从其规定)。

三、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监护对象的生命健康权及正常生活保障权。监护人不履行保护义务,导致被监护人人身权益受损,侵害弱势群体赖以生存的基本权利。

四、犯罪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员,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
须满足:(一)具有监护、看护职责(包括学校、福利机构等);(二)实施了虐待行为;(三)情节恶劣(造成轻伤以上损害或长期虐待)。

【法定刑分析】

虐待被收养人罪:情节恶劣——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1)与敲诈勒索罪(第274条)的区别:本罪债务来源为非法,基于赌债、高利贷等非法债务;敲诈勒索罪不要求债务的存在,是单纯勒索财物。(2)与寻衅滋事罪(第293条)的区别:本罪以催收非法债务为目的,有特定指向;寻衅滋事罪的目的是随意挑衅滋事,无特定债务背景。

【相关案例】
案例标题:郑某、梁某等虐待被看护人案
入库编号:2024-06-1-215-001
裁判要旨:看护人员负责人明知看护人员存在虐待幼儿行为,不履行监管职责,放任虐待后果的发生的,构成虐待被看护人罪。看护人员的负责人是指对看护人员具有聘用、岗位安排、日常管理和监督、考核等职责的人员。看护人员负责人的看护职责体现为通过招聘任用符合条件的看护人员,并在日常工作中监督管理、教育培训看护人员,看护人员的职责可视为负责人看护职责的延伸。对于未直接实施虐待行为的负责人是否构罪,一般应考虑:一是看护人员负责人主观上是否明知看护人员实施情节恶劣的虐待行为;二是看护人员负责人是否具备阻止看护人员实施虐待行为的可能性和能力。
关键词:刑事、虐待被看护人罪、看护人员、负责人、虐待幼儿、监管职责、主观明知、放任结果发生

【司法解释】

经检索,目前未查询到专门针对本条的独立司法解释。

【特别声明】
(1)本网页任何内容仅为作者自学使用,不作为任何办案参考,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您应知晓并确认本文并非任何官方文件,引用本文发生的任何后果由您自行承担。(2)本网页内容仅适合于启发学习思维,如您需参加法学考试、办理案件等,强烈建议您购买相关专家学者正式出版的书籍。(3)未经允许,不得下载本网页内容。不得将本网页内容用于任何商业或政治目的。(4)如本文存在英文版本,英文系翻译软件生成,非任何官方发布的版本。(5)如本文侵犯您的知识产权,请立即向本站电邮提出,电邮中请提供您的知识产权证据,如书籍、报刊、网页链接等,非常感谢您的理解,电子邮箱:1201222@qq.com。

相关新闻  
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免费咨询
如需咨询法律问题,请到"免费咨询"频道留言,律师约2小时即可回复。如有案件委托,请拨打以下电话。
手机号码:180-8888-6636(陈志钧律师)
咨询邮箱:1201222@qq.com
福田地址:深圳福田区深南大道港中旅大厦22~23楼
龙岗地址:深圳龙岗区龙福路荣超英隆大厦A座22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