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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习 第261条 遗弃罪

日期:2026年04月02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二百六十一条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罪名】

遗弃罪

【法条概括】

本条规定了遗弃罪的构成要件与法定刑。

【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一、犯罪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依本条具体规定确定,须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本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本条规定为过失的,从其规定)。

三、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需要扶养人的生命健康权及正常生活权益。遗弃依法负有扶养义务的人,使被遗弃者陷入生活危机,侵害其生命健康权。

四、犯罪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须达到"情节恶劣"。
(一)须有法定扶养义务(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
(二)须有扶养能力而拒绝扶养;
(三)须情节恶劣(被遗弃人陷入生活困境或受到伤害)。

【法定刑分析】

遗弃罪: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本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1)与虐待罪(第260条)的区别:遗弃罪是不履行扶养义务的消极行为;虐待罪是积极加害的行为。(2)与故意杀人罪(第232条)的区别:以遗弃手段故意致人死亡的(如遗弃婴儿明知其必死),可以故意杀人罪论处;若结果仅为生命危险,以本罪论处。

【相关案例】
案例标题:骆某盛遗弃案
入库编号:2024-04-1-216-001
裁判要旨:负有扶养义务的人为逃避扶养义务,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弃置在福利院、医院、派出所等单位或者广场、车站等行人较多的公共场所,希望被害人得到他人救助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情形;对于情节恶劣的,应当以遗弃罪定罪处罚。
关键词:刑事、遗弃罪、扶养关系、逃避扶养义务、情节恶劣

【司法解释】

经检索,目前未查询到专门针对本条的独立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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