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一 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罪名】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法条概括】
本条规定了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的构成要件与法定刑。
【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一、犯罪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依本条具体规定确定,须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本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本条规定为过失的,从其规定)。
三、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权和身心健康,以及国家对未成年人劳动保护的法律制度。组织儿童乞讨,利用儿童从事有损身心健康的活动,侵害儿童的人格尊严和健康成长权利。
四、犯罪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以营利为目的,组织残疾人或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
(一)须有明确的组织行为(招募、管理、控制乞讨者);
(二)以营利为目的(从乞讨所得中抽取份额);
(三)对象限于残疾人或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
【法定刑分析】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1)与强迫劳动罪(第244条)的区别:本罪强迫的对象是残疾人或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乞讨;强迫劳动罪是强迫成年人从事劳动生产,两者保护对象不同。(2)与组织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罪(第262条之二,本文件中有涉及)的区别:本罪以乞讨为目的,后者以违法犯罪(盗窃、诈骗等)为目的。
【相关案例】
经检索最高法发布的案例库,尚未发现与本法条相关的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目前未查询到专门针对本条的独立司法解释。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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