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二百六十五条 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罪名】
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罪(以盗窃罪论)
【法条概括】
本条规定了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罪(以盗窃罪论)的构成要件与法定刑。
【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一、犯罪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依本条具体规定确定,须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本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本条规定为过失的,从其规定)。
三、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电信经营者的财产权益及通信服务市场的正常秩序。以秘密手段窃用他人通信线路或复制他人电话号码牟利,侵害通信服务商的经营利益,破坏通信市场秩序。
四、犯罪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话号码,或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话而使用,须达到"数额较大"。
【法定刑分析】
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罪:依照第264条盗窃罪定罪处罚。
【本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本条规定以盗窃罪论处的两类特殊情形: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和复制他人电信码号。与普通盗窃罪的区别在于行为方式特殊,对象是通信线路或电信码号资源,以盗窃罪的数额标准和刑期处理。
【相关案例】
经检索最高法发布的案例库,尚未发现与本法条相关的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目前未查询到专门针对本条的独立司法解释。
【特别声明】
(1)本网页任何内容仅为作者自学使用,不作为任何办案参考,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您应知晓并确认本文并非任何官方文件,引用本文发生的任何后果由您自行承担。(2)本网页内容仅适合于启发学习思维,如您需参加法学考试、办理案件等,强烈建议您购买相关专家学者正式出版的书籍。(3)未经允许,不得下载本网页内容。不得将本网页内容用于任何商业或政治目的。(4)如本文存在英文版本,英文系翻译软件生成,非任何官方发布的版本。(5)如本文侵犯您的知识产权,请立即向本站电邮提出,电邮中请提供您的知识产权证据,如书籍、报刊、网页链接等,非常感谢您的理解,电子邮箱:1201222@qq.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