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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习 第267条 抢夺罪

日期:2026年04月02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罪名】

抢夺罪

【法条概括】

本条规定了抢夺罪的构成要件与法定刑。

【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一、犯罪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依本条具体规定确定,须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本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本条规定为过失的,从其规定)。

三、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使财产权人当场失去对财物的控制,直接侵害财产所有权。

四、犯罪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紧持的财物,须达到"数额较大或多次抢夺"。
(一)公然性:在被害人或公众能察觉的情况下强行夺取;
(二)当场性:须当场夺取;
(三)须被害人对财物有持有状态(紧持)。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抢劫罪处罚。

【法定刑分析】

抢夺罪:数额较大——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依照第263条抢劫罪定罪处罚。

【本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1)与盗窃罪(第264条)的区别:本罪以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为手段,被害人当时知晓;盗窃罪是秘密窃取,被害人当时不知。(2)与抢劫罪(第263条)的区别:本罪夺取时不使用暴力或威胁,若当场使用暴力阻止追捕,则转化为抢劫罪。

【相关案例】
经检索最高法发布的案例库,尚未发现与本法条相关的案例。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

第一条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至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第二条 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四)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
(五)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
(六)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七)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八)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九)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
(十)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 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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