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二百六十八条 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罪名】
聚众哄抢罪
【法条概括】
本条规定了聚众哄抢罪的构成要件与法定刑。
【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一、犯罪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依本条具体规定确定,须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本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本条规定为过失的,从其规定)。
三、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多人结伙劫取他人财物,以集体力量形成威胁或强制,侵害财产权人的所有权,危害社会安全秩序。
四、犯罪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聚集三人以上,以哄抢方式公然强行夺取公私财物,须达到"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
(一)聚众:须三人以上共同实施;
(二)公然性:以集体力量当众强取;
(三)须在一定时间内形成持续性哄抢态势。
【法定刑分析】
聚众哄抢罪: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1)与盗窃罪(第264条)的区别:本罪须有聚众(三人以上)公然哄抢;盗窃罪是个人或少数人秘密窃取。(2)与抢劫罪(第263条)的区别:本罪无须使用暴力或威胁手段;抢劫罪须以暴力或威胁劫取。
【相关案例】
经检索最高法发布的案例库,尚未发现与本法条相关的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目前未查询到专门针对本条的独立司法解释。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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