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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习 第269条 转化型抢劫罪

日期:2026年04月02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罪名】

转化型抢劫罪

【法条概括】

本条规定了转化型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与法定刑。

【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一、犯罪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依本条具体规定确定,须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本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本条规定为过失的,从其规定)。

三、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以及当事人的人身安全权。盗窃、诈骗、抢夺后为抗拒抓捕或毁灭证据而当场施暴,使财产犯罪转化为对人身安全的威胁,构成对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复合侵害。

四、犯罪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
(一)须先实施盗窃、诈骗或抢夺行为(不要求既遂);
(二)须当场实施暴力或胁迫;
(三)目的须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三者之一。

【法定刑分析】

转化型抢劫罪:依照第263条抢劫罪定罪处罚。

【本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1)与抢劫罪(第263条)的区别:本条是事后转化抢劫,须是盗窃、诈骗、抢夺犯罪实施后,为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直接抢劫须在取财时即使用暴力。(2)本条构成须满足三个条件:实施了前置犯罪行为、当场使用了暴力或胁迫、目的是护赃或抗拒抓捕。

【相关案例】
案例标题:李某龙抢劫、盗窃案
入库编号:2023-02-1-220-009
裁判要旨: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因盗窃转化为抢劫犯罪被抓获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盗窃罪行,且如实供述的盗窃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转化型抢劫罪行在事实上没有密切关联的,应当认定为不同种罪行,以自首论。
关键词:刑事、抢劫罪、盗窃罪、转化犯、余罪自首、不同种罪行

案例标题:贺某某盗窃、故意伤害案
入库编号:2023-05-1-221-023
裁判要旨:被告人在实施盗窃行为时被发现后逃跑了一定距离,被害人放弃追赶。行为人在折返回时因被被害人认出并追赶,于是对被害人使用了暴力。此种情形不宜认定为“当场使用暴力”,不属于转化型抢劫罪,对行为人应分别按照盗窃罪与使用暴力构成的其他犯罪定罪处罚。
1.“当场”具有时间上的连续性和空间上的承继性,是时间与空间的结合体。在对转化型抢劫罪中的“当场”进行认定时,应综合考虑后续行为与先行行为在时间上的连续性、空间上的承继性及行为上的关联性等多方面的因素。具体而言,转化型抢劫罪中的“当场”必须是与先行行为密切相关的,同时,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只要与先行行为时空跨度不太大,没有完全脱离先行行为的时空,依照立法原意仍然可以将其定位为“当场”。如果犯罪分子刚一离开行为现场及被人发觉而遭追捕,即使追捕过程可能导致先行行为与后续行为在时间上和空间上的变化或脱离,但也应视为行为现场的延展。
2.正确理解转化型抢劫的本质。转化型抢劫之所以要求暴力、以暴力相威胁等行为与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之间具有紧密联系,是因为转化型抢劫与典型抢劫属于同一性质的犯罪,必须能够将行为人实施的暴力、以暴力相威胁评价为劫取财物的手段。而要做到这一点,就要求暴力、以暴力相威胁是在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之后,或者放弃盗窃、诈骗、抢夺犯罪后很短时间内实施的,使得在社会观念上认为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还没有终了。如果在相隔较远的时间和场所实施暴力、胁迫行为,则不构成转化型抢劫。
关键词:刑事、盗窃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犯罪转化、当场使用暴力

案例标题:王某某抢劫案
入库编号:2023-06-1-220-002
裁判要旨: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的,应当按照刑法269条规定,认定为转化型抢劫罪,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关键词:刑事、抢劫罪、当场使用暴力、抗拒抓捕、转化型抢劫

案例标题:梁某忠抢劫案
入库编号:2023-06-1-220-005
裁判要旨:行为人在盗窃过程中当场使用暴力抗拒抓捕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构成转化型抢劫。“抗拒抓捕”,是指犯罪分子抗拒公安人员或者群众的抓捕扭送,在案发现场的保安人员和群众等发现行为人正在盗窃财物,实施抓捕扭送,此时行为人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付诸暴力,属于暴力抗拒抓捕。“当场”,一般是指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犯罪行为的作案现场。如果犯罪分子在逃离现场时被人发现,在受到追捕或者围堵的情况下使用暴力的,应视为当场使用暴力。
关键词:刑事、抢劫罪、盗窃、转化型抢劫、抗拒抓捕、当场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

第一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
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第二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既包括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也包括对运行途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拦截后,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员实施的抢劫。
第三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是指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
抢劫正在使用中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运钞车的,视为“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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