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罪名】
侵占罪
【法条概括】
本条规定了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与法定刑。
【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一、犯罪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依本条具体规定确定,须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本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本条规定为过失的,从其规定)。
三、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财物所有人或遗失人对特定财产的所有权和返还请求权。拒不退还代为保管的财物,或拒不交出遗忘物、埋藏物,侵害财物权利人重新获得财物的权利。
四、犯罪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
(一)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退还,须数额较大;
(二)将他人的遗忘物或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交出,须数额较大。
须有明确的"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行为,本罪属于亲告罪。
【法定刑分析】
侵占罪:数额较大,拒不退还——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
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告诉才处理。
【本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1)与盗窃罪(第264条)的区别:本罪须是行为人已合法持有他人财物(代为保管等),将其占为己有;盗窃罪是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为自己占有。(2)与职务侵占罪(第271条)的区别:本罪不要求利用职务便利;职务侵占罪须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
【相关案例】
案例标题:曹某洋侵占案
入库编号:2023-04-1-225-001
裁判要旨:侵占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退还的行为。借出银行卡后,不愿意继续出借遂将银行卡挂失并冻结卡内资金,实际系对存款人资金的持有,构成“代为保管”他人资金。存款人与行为人协商未成,行为人补办新卡并将所涉资金转入的,则实际具备“拒不退还”的要件,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以侵占罪论处。
关键词:刑事、侵占罪、盗窃罪、出借、挂失、银行卡
案例标题:沙某芳侵占案
入库编号:2023-06-1-225-001
裁判要旨:鉴于“借名存款”中名义存款人能够随时通过挂失等方式占有账户内资金,其对所涉资金具有实际的控制权,故应当将所涉资金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基于此,名义存款人通过挂失等方式将账户内资金占为己有,拒不退还,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以侵占罪定罪处罚。
关键词:刑事、侵占罪、借名存款、代为保管、挂失账户、占为己有
【司法解释】
经检索,目前未查询到专门针对本条的独立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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