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罪名】
挪用资金罪
【法条概括】
本条规定了挪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与法定刑。
【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一、犯罪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依本条具体规定确定,须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本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本条规定为过失的,从其规定)。
三、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资金使用权。挪用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侵害单位对资金的正常占用、使用和收益权,危害单位经营运转。
四、犯罪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须满足:
(一)挪用行为:将单位资金擅自移作他用,未经批准;
(二)用途: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
(三)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虽未超三个月,数额较大但用于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
【法定刑分析】
挪用资金罪: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挪用数额较大用于营利活动,或挪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较大——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数额巨大——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挪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特别巨大——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1)与挪用公款罪(第384条)的区别:本罪主体是公司企业工作人员,挪用的是本单位资金;挪用公款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挪用的是公款。(2)与职务侵占罪(第271条)的区别:本罪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目的,只是暂时挪用;职务侵占罪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相关案例】
案例标题:王某浩挪用资金案
入库编号:2023-03-1-227-001
裁判要旨:业主委员会可以认定为《刑法》中的“其他单位”。业主委员会账户内资金属于挪用资金罪中“本单位资金”。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业主委员会账户内资金进行营利活动,同时借贷给他人、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符合挪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
关键词:刑事、挪用资金罪、业主委员会、银行账户资金
案例标题:王某某挪用资金案
入库编号:2023-05-1-227-002
裁判要旨:挪用资金存入银行客观上有所营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挪用公款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行为人只要将挪用的公款存入银行,不管是存定期还是活期,虽其主观意图不在于获取利息,但可认定其主观上具有营利意图,其行为属于营利活动。对于挪用资金用于公司、企业验资,验资后即将资金归还给单位的,虽然验资行为并非直接营利行为,而只是营利性准备,但司法实践中已普遍认定该行为系进行营利活动。挪用资金作为办卡的资金证明,虽不能直接获得经济利益,但使用该卡可以获得投资理财的优惠利益,使用该卡投资理财获取利益的行为可视为营利活动,办理该卡的行为是营利活动的向前延伸,可以参照挪用资金验资认定为“进行营利活动”。
关键词:刑事、挪用资金罪、办理银行卡、营利活动
案例标题:李某挪用资金案
入库编号:2023-05-1-227-003
裁判要旨:刑法规定的“挪用资金超过三个月未还”属于一种持续行为,不因被害人报案而中断。即只要行为人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该行为持续的时间超过三个月即构成本罪。
关键词:刑事、挪用资金罪、报案、时间节点
案例标题:姚某某挪用资金案
入库编号:2023-16-1-227-001
裁判要旨:挪用资金罪保护的是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指向的是侵害公司权益、谋取个人利益的行为。办理挪用资金案件,不应仅审查行为是否具有挪用资金的形式要件,而应对行为正当性及是否损害企业合法权益进行实质性审查。行为人将企业资金转入他人账户,虽然在形式上具有“资金从单位到个人的流转过程”,但是,如果无论从其运作资金的主观目的、客观行为抑或行为结果上看,行为人运作资金是为“盘活”企业资金,保障合伙企业权益的,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关键词:刑事、挪用资金罪、合伙企业、管理经营权、合理运作资金、使用收益权
案例标题:罗某挪用资金案
入库编号:2024-03-1-227-002
裁判要旨:对于行为人多次反复挪用本单位同一笔资金且每次使用后均归还的,犯罪数额以单次挪用的最高金额认定,不累计计算;反复挪用的行为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关键词:刑事、挪用资金罪、犯罪数额、重复挪用、不累计计算
案例标题:郭某挪用资金案
入库编号:2024-04-1-227-001
裁判要旨:私募基金有合伙制、公司制、契约制等多种形式,挪用资金罪的认定要区分不同的被挪用单位的资金性质,全面把握挪用私募基金资金犯罪的特点和证明标准,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关键词:刑事、挪用资金罪、私募基金、挪用资金、本单位资金
【司法解释】
经检索,目前未查询到专门针对本条的独立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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