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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习 第273条 挪用特定款物罪

日期:2026年04月02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二百七十三条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罪名】

挪用特定款物罪

【法条概括】

本条规定了挪用特定款物罪的构成要件与法定刑。

【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一、犯罪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依本条具体规定确定,须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本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本条规定为过失的,从其规定)。

三、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及救灾、抢险、防汛等专款物资的专用性。挪用公款中专项用途的资金或物资,损害救灾、社会救助等专项资金的实际效用,危害公共利益。

四、犯罪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须达到"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
(一)挪作他用:将上述专项款物用于非指定用途;
(二)主体:须是对上述款物负有管理职责的人员;
(三)结果:须致使国家或群众利益遭受重大实际损害。

【法定刑分析】

挪用特定款物罪: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害——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1)与挪用公款罪(第384条)的区别:本罪对象是特定款物(救灾、救济、抢险等专款),主体不限于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罪对象是一般公款,主体限于国家工作人员。(2)与贪污罪(第382条)的区别:本罪是挪作他用,无永久占有目的;贪污罪是永久侵占。

【相关案例】
案例标题:李某军挪用特定款物案
入库编号:2024-03-1-228-001
裁判要旨:优抚款已被虚套转移出特定账户,不影响其特定款项的性质。行为人明知他人账外保管的资金系从专款账户套出的优抚资金,仍将款项挪作他用,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
关键词:刑事、挪用特定款物罪、优抚款物、账外保管、其他用途

【司法解释】

经检索,目前未查询到专门针对本条的独立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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