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罪名】
敲诈勒索罪
【法条概括】
本条规定了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与法定刑。
【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一、犯罪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依本条具体规定确定,须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本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本条规定为过失的,从其规定)。
三、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自由权。以威胁、要挟手段强迫他人交出财物,通过制造心理强制侵害受害人的财产权益,同时威胁其人身自由和安全。
四、犯罪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威胁或要挟方法,强行索取公私财物,须达到"数额较大或多次敲诈勒索"。
(一)威胁、要挟:以对被害人或其关系人的人身、名誉、财产等施加不利为手段;
(二)强索:明确提出财物要求(区别于单纯威胁不索财);
(三)须有被害人基于恐惧交付财物(既遂)或拒绝交付(未遂)。
【法定刑分析】
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或多次实施——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1)与抢劫罪(第263条)的区别:本罪可以非当场威胁、事后取财;抢劫罪须当场实施暴力或威胁,当场取财。(2)与诈骗罪(第266条)的区别:本罪是以威胁或要挟使被害人主动交付财物;诈骗罪是以虚假事实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后交付。
【相关案例】
案例标题:岳某敲诈勒索案
入库编号:2023-03-1-229-001
裁判要旨:依法投诉、举报违法犯罪行为是公民的权利。但公民应当依法正确行使投诉、举报权利,不得以投诉、举报相要挟,借行使权利之名向他人勒索钱财,数额较大的,构成敲诈勒索罪。
关键词:刑事、敲诈勒索罪、违法行为、举报、威胁
案例标题:张某敲诈勒索案
入库编号:2023-03-1-229-003
裁判要旨:被告人在作案后以被害人身份报案,既不是基于接受处罚的主动性和自愿性,也无助于案件及时侦破,不构成自动投案。在报案后接受询问过程中,被告人未在司法机关掌握犯罪事实前及时改变态度,主动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也不应视为自动投案。
关键词:刑事、敲诈勒索罪、报案、主动投案、自首
案例标题:田某兵敲诈勒索案
入库编号:2023-04-1-229-001
裁判要旨:刑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暂予监外执行虽然改变了服刑场所,但本质上仍是刑罚的一种执行方式。只要暂予监外执行没有终止,暂予监外执行期就应计入刑罚执行期,不管是否发现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罪犯是否犯新罪。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不仅要求罪犯又犯新罪,更重要的是要求罪犯又犯新罪的时间、发现罪犯又犯新罪的时间均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之前。对于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犯新罪,但在暂予监外执行完毕后才发现的,因在新罪判决时前罪已经执行完毕,没有可以并罚的余刑,故无须数罪并罚,只须单独对所犯新罪定罪且在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即可。
关键词:刑事、敲诈勒索罪、暂予监外执行、犯新罪、数罪并罚
案例标题:张某娟敲诈勒索案
入库编号:2023-04-1-229-002
裁判要旨:勒索型绑架罪与诱拐型敲诈勒索罪在构成要件上有一些相似之处,主要表现为:都是以对被害人实施加害相要挟,向被害人的利害关系人提出索财要求,以达到其获取财物的目的。但是,两罪也存在明显差别,主要表现为:勒索型绑架罪是指行为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他人的行为,其实质是行为人实际控制被害人作为人质,被害人处于行为人的实力控制之下,失去人身自由,其人身安全处于随时可能被侵犯的危险状态。人身权利是绑架罪侵犯的主要客体,财产权利是绑架罪侵犯的次要客体。如果被告人所实施的行为既不足以对被害人形成实际的控制,也没有对被害人实施进一步加害的故意,则不能认定被告人有控制或加害被害人的主观故意,也就不能认定为绑架罪。因为绑架罪作为重罪,在具体认定上必须考虑其行为对于保护客体的侵害达到与其刑罚设置相匹配的程度,这就要求该行为对于被害人人身自由的剥夺、对人身安全的威胁必须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才能以绑架罪定罪处罚,这是罪刑相适应原则对于严格解释法条准确定罪的基本要求。刑法将敲诈勒索罪归入侵犯财产罪一章,说明公私财产权是该罪侵犯的主要客体,显然没有要求其具有人身伤害性。因此,区别勒索型绑架罪还是诱拐型的敲诈勒索罪,关键就是要确定被告人是否真正绑架了被害人,也即其行为对被害人人身自由的剥夺是否达到严重的程度、是否严重危及了被害人的人身安全。
关键词:刑事、敲诈勒索罪、绑架罪、哄骗年幼被害人
案例标题:李某等敲诈勒索案
入库编号:2023-05-1-229-001
裁判要旨:1.敲诈勒索罪作为典型的侵财类犯罪,敲诈勒索财物的价值是决定其社会危害程度的主要标准,对犯罪数额的准确认定关乎被告人的定罪量刑。敲诈勒索罪侵害的是被害人的财产权利,故被害人的实际损失是认定敲诈勒索罪的根本。以非法方式索要的款项属于被害人的实际损失,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的犯罪数额。
2.对敲诈勒索罪的数额扣减应严格证据标准。在犯罪中,无据证实被告人存在合理扣减的损失时,对敲诈勒索数额不予扣减。
关键词:刑事、敲诈勒索罪、犯罪数额、被害人实际损失
案例标题:沈某敲诈勒索案
入库编号:2023-05-1-229-002
裁判要旨:行为人维护权益的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从行为目的和手段的合法性以及获取的合理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
关键词:刑事、敲诈勒索罪、无罪、行为合法性审查、行为合理性审查
案例标题:周某宝敲诈勒索案
入库编号:2023-05-1-229-004
裁判要旨:1.与使用传统手段实施的敲诈勒索犯罪相比,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敲诈勒索犯罪虽然在犯罪手段上有一定特殊性,但实质上仍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借助信息网络平台对他人实施威胁、要挟,被害人基于恐惧或者因为承受某种压力而被迫交付财物,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实践中,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敲诈勒索犯罪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即“发帖型”敲诈勒索和“删帖型”敲诈勒索。
2.正确区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敲诈勒索罪与利用网络维权的界限,既是准确认定犯罪,依法打击网络敲诈勒索犯罪的客观需要,也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避免将民事维权犯罪化的内在要求。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区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敲诈勒索罪与利用网络维权的关键。在具体认定时,主要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是否有正当的权利,即行为人索取财物是否具有法律上的依据;(2)是否在正当权利的范围内行使;(3)行使权利的手段是否具有必要性和相当性。
关键词:刑事、诈骗勒索罪、利用网络维权
案例标题:安某、胡某、李某某敲诈勒索案
入库编号:2023-05-1-229-005
裁判要旨:1.强迫交易罪是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买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或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侵害的是自愿、平等交易的市场秩序,是正常交易的异化,但存在交易的基础事实。本罪的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平等交易的市场秩序,次要客体是他人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的,不能构成强迫交易罪。强迫交易罪获取的“暴利”一定是在“合理差价”的暴利限度内,如果超出了该限度,其性质必然发生了变化。
2.敲诈勒索罪是由行为人实行某一加害行为,迫使被害对象感到畏惧,出于不自愿的意思交付财物的一个过程。行为人必须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行积极的威胁、胁迫,利用被害对象的恐惧心理以达到牟取利益的目的。所谓威胁的手段是指以将要对被害对象实施暴力、破坏其名誉等等相威胁,利用对方的困境或弱点,迫使被害对象交付财物或提供财产性利益的行为。因此,敲诈勒索犯罪中,威胁手段的本质是以引起他人心理上恐惧的精神强制方法,最终结果是致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并基于该恐惧心理而不得不处分财产,以此非法获利。敲诈勒索罪中,行为人获取非法利益仅仅因为其威胁行为起到了使被害人恐惧的作用,行为人不用付出任何对价即可获取利益,这是区别于强迫交易罪最本质的地方。敲诈勒索罪的主体只能由自然人构成。
3.媒体人借危机公关之名索要钱财的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中威胁行为的本质和目的,情节严重的应当以敲诈勒索罪定罪。
关键词:刑事、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罪名区分、媒体人、危机公关、强迫交易、敲诈勒索
案例标题:金某某、江某某、李某、蒋某某敲诈勒索案
入库编号:2023-05-1-229-006
裁判要旨: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在暴力程度上有较大差别,抢劫罪在暴力程度上要达到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即使之不能反抗,而敲诈勒索罪只是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被害人所遭受的暴力程度远远没有达到抢劫罪的暴力程度,且被害人基于心理、精神强制而产生恐惧从而交付财物,并非行为人使用暴力或者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或者以其他方法使被害人不敢反抗、不能反抗,违反被害人的意愿取得财物。
关键词:刑事、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抢劫罪、罪名区分、代理签证服务、签证费
案例标题:夏某理等人敲诈勒索案
入库编号:2023-05-1-229-007
裁判要旨:在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时,对于财物归属确实存有争议的情形应当慎重,要通过行为人是否属于行使正当权利、签订协议的目的、事后处分行为等因素综合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只有行为人明知财物不属于自己而故意以刑法禁止的方式将该财物占为己有的才能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对于有争议的、带有不确定性的利益,行为人予以索取,实际上是行使民事权利的一种方式,不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关键词:刑事、敲诈勒索罪、举报违法行为、无罪
案例标题:陈某春等16人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盗窃、抢劫、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伤害、非法持有枪支案
入库编号:2024-04-1-271-001
裁判要旨: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区别主要是:(1)组织特征不同。黑社会性质组织一般需要经过较长的发展壮大,通常具有组织、领导者,骨干成员、积极参加者,其他成员三个层级;恶势力犯罪集团要求有三名以上的组织成员,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2)经济特征不同。黑社会性质组织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所获经济利益全部或部分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维系犯罪组织的生存发展;恶势力犯罪集团没有关于经济特征方面的明确要求。(3)对社会的控制和影响不同。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对不特定多人实施大量违法犯罪,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恶势力犯罪集团则尚不足以形成对一定区域或行业的非法控制,对生产、生活秩序的影响仅仅是局部和低程度的。
关键词:刑事、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
案例标题:何某毅敲诈勒索宣告无罪案
入库编号:2024-05-1-229-001
裁判要旨:行为人因配偶发生婚外情向过错方索要少量钱财,非法占有目的不明显的,不应当认定构成敲诈勒索罪。
关键词:刑事、敲诈勒索罪、无罪、婚外情、被害人过错、因果关系
案例标题:李某龙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入库编号:2024-18-1-254-003
裁判要旨:以修改域名解析服务器指向的方式劫持域名,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属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处。
关键词:刑事、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劫持域名
案例标题:曾某亮、王某生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入库编号:2024-18-1-254-004
裁判要旨:智能手机终端属于刑法保护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锁定他人智能手机导致他人无法正常使用的行为,可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后果严重的,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处罚。
关键词:刑事、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智能手机终端、远程锁定
案例标题:黄某洪、吕某婷敲诈勒索案
入库编号:2025-04-1-229-001
裁判要旨:先利用信息网络发布、转载负面信息,再以帮助“删帖”为由,威胁、要挟他人并索取钱财,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依法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所涉信息本身是否真实,不影响行为的定性。
关键词:刑事、敲诈勒索罪、负面信息、假借合作、付费删帖、勒索财物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
第一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第二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
(四)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五)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
(六)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七)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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