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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习 第275条 故意毁坏财物罪

日期:2026年04月02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罪名】

故意毁坏财物罪

【法条概括】

本条规定了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构成要件与法定刑。

【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一、犯罪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依本条具体规定确定,须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本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本条规定为过失的,从其规定)。

三、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使财产权人丧失对财物的经济利益,是对物之所有权的直接侵害。

四、犯罪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须达到"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
(一)毁坏:包括物理毁损(烧毁、砸毁)和功能性毁损(使其无法正常使用);
(二)故意:须认识到是他人财物并故意毁坏(含间接故意);
(三)数额以被毁财物的市场价值为准。

【法定刑分析】

故意毁坏财物罪: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
数额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1)与盗窃罪(第264条)的区别:本罪侵害的是他人财物的效用,不以占为己有为目的;盗窃罪须将他人财物转归自己占有。(2)与寻衅滋事罪(第293条)的区别:若毁坏财物是随意毁损,带有寻衅性质,可能以寻衅滋事罪定罪;若出于特定报复目的,以本罪定罪。

【相关案例】
案例标题:邢某礼、鞠某智等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案
入库编号:2023-05-1-269-003
裁判要旨:犯罪行为人系临时纠集,尚不具备恶势力的组织性要求和实质要求,犯罪行为在案件起因、犯罪动机及目的方面并非为了“形成非法影响,谋求强势地位”,且犯罪行为尚未达到“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等危害性要求的,不能认定构成恶势力犯罪。
关键词:刑事、寻衅滋事罪、恶势力、本质特征、犯罪动机、临时纠集

【司法解释】

经检索,目前未查询到专门针对本条的独立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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