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罪名】
妨害公务罪
【法条概括】
本条规定了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与法定刑。
【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一、犯罪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依本条具体规定确定,须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本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本条规定为过失的,从其规定)。
三、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执行公务秩序和公务人员人身安全。以暴力、威胁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侵害公权力合法行使,危害国家行政、执法活动的有序进行。
四、犯罪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阻碍全国人大代表、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须情节严重。
(一)暴力:对执法人员实施人身攻击;
(二)威胁:以危害其人身安全相恐吓;
(三)须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过程中当场实施。
【法定刑分析】
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罚金;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从重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重伤、死亡或有其他严重情节——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1)与寻衅滋事罪(第293条)的区别:本罪须是明知对方是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仍阻挠,有特定对象;寻衅滋事罪是随意滋事,不要求对方具有执法身份。(2)与故意伤害罪(第234条)的关系:妨害公务致人伤害的,依故意伤害罪处罚;本罪是未达伤害程度的阻碍行为。
【相关案例】
案例标题:周某宝妨害公务案
入库编号:2023-05-1-233-001
裁判要旨:以放火的方式实现其他犯罪目的的行为属牵连犯,处理原则是择一重罪论处,但适用该原则应以一行为触犯数罪名为前提,即该行为须同时符合数罪的构成要件。放火罪是刑事犯罪中社会危害性极大的一类犯罪,在量刑上与妨害公务罪差距较大,在实践中对此类案件的认定应当慎重。若投掷点燃汽油瓶的行为明确指向在场执行公务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这一特定对象,且在当时的客观环境下尚不足以产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不构成放火罪;该行为没有造成重伤后果,也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关键词:刑事、妨害公务罪、放火罪、故意伤害罪、牵连犯、罪责刑相适应
案例标题:朱某祥袭警案
入库编号:2023-05-1-234-001
裁判要旨:为了更加有效地惩治暴力袭警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袭警罪,设置了升档处罚情节,即对于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人身安全的,可以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实践中,警察因在路面设卡检查遭犯罪分子开车冲卡造成伤害的案件时有发生,包括直接开车撞击值勤警察;在警察意图控制驾驶人员和车辆时强行加速逃跑致警察被撞击、挤压等情形。前一种情形显然属于该罪的升档处罚情节,而后一种情形则需要根据具体行为、周边环境、危险程度和行为人的主观认知等因素综合判断。本案中,被告人系因酒驾被查处,在警察将身体探入驾驶室车窗内进行控制时,被告人突然加速从仅能勉强容纳一辆汽车通过的狭窄空间内冲撞逃离,虽然并非径直撞向警察,但必然导致警察遭受一旁障碍物的撞击、挤压,结合被告人驾车的速度、撞击的情况等具体因素考量,能够认定其主观上明知该行为会危及警察人身安全,且客观上也导致两名警察因撞击、挤压构成轻伤、轻微伤,应对其适用加重处罚条款,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关键词:刑事、袭警罪、狭小空间、驾驶机动车拖拽、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加重犯
案例标题:范某某妨害公务案
入库编号:2024-03-1-233-001
裁判要旨:在人民警察在场的情况下,辅警配合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对辅警进行袭击,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以妨害公务罪论处。
关键词:刑事、妨害公务罪、辅警、配合执法、袭击
案例标题:周某某袭警案
入库编号:2024-05-1-234-001
裁判要旨:1.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和配合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辅警,同时符合袭警罪和妨害公务罪的,可以按照吸收犯的处理原则,以袭警罪从重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2.在驾驶机动车逃跑过程中撞击人民警察和辅警,严重危及人民警察人身安全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以驾驶机动车撞击,严重危及人身安全”。
关键词:刑事、袭警罪、驾驶机动车撞击、逃避抓捕
案例标题:王某袭警案
入库编号:2024-05-1-234-002
裁判要旨:袭警案件不宜适用刑事和解,但行为人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仍然是其主动认罪、悔罪态度的重要反映,是其人身危险性降低的表征。对于行为人犯袭警罪后真诚悔罪,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酌情从宽处理。
关键词:刑事、袭警罪、主动认罪、赔偿、谅解、从宽处罚
案例标题:江某祥袭警案
入库编号:2024-05-1-234-003
裁判要旨:袭警罪的行为对象必须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辅警不能单独构成袭警罪的对象。行为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配合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辅警的,不构成袭警罪,视情可构成妨害公务罪等犯罪。
关键词:刑事、妨害公务罪、袭警罪、袭击辅警、妨害公务、正在执行职务
案例标题:李某德袭警案
入库编号:2025-05-1-234-001
裁判要旨:“正在依法执行职务”是袭警罪客观构成要件中的限制性条件。其中, “正在”是时间性要求,指依法执行职务的全过程,与警察职务的执行具有密切联系的活动都应当纳入“正在”范畴,包括具有紧迫性、紧密性、连续性的执行职务准备活动;但事后袭击不属于该范畴。“依法”是合法性要求,对职务行为合法性的判断应当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方面入手,两者缺一不可。
关键词:刑事、袭警罪、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公务
案例标题:马某凯袭警案
入库编号:2025-05-1-234-002
裁判要旨:1.对于袭警罪中“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认定,不能仅以警察是否实际遭受伤害或伤害严重程度作为判断依据,而应当结合袭击的力度、部位、物品损坏等情况进行综合判断。行为人持刀具捅刺警察颈部未果,后又驾驶车辆猛烈撞击警车,造成车辆严重损毁变形,虽未致警察受伤,但足以造成警察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应当认定为“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
2.行为人被查处后暴力攻击警察未果,在警察离开执法现场后又驾车追逐,并在追上后撞击警车,撞车的第二现场应看作是袭警第一现场的延伸,也应当认定为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
关键词:刑事、袭警罪、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正在依法执行职务
【司法解释】
经检索,目前未查询到专门针对本条的独立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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