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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习 第278条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日期:2026年04月02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二百七十八条 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罪名】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法条概括】

本条规定了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的构成要件与法定刑。

【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一、犯罪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依本条具体规定确定,须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本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本条规定为过失的,从其规定)。

三、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及公众的人身安全。煽动群众以暴力方式冲击国家机关,破坏社会安定秩序,同时威胁参与人员及公务人员的人身安全。

四、犯罪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须达到"情节严重"。
(一)煽动:以言语、文字、图像等方式鼓动他人;
(二)目的:激励群众以暴力方式对抗法律法规的实施;
(三)须具有公开性和扩散性,不要求实际发生暴力后果。

【法定刑分析】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情节严重——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造成严重后果——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1)与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第105条)的区别:本罪以暴力抗拒法律实施为煽动目的,侵害的是法律法规的执行秩序;颠覆国家政权罪侵害的是国家政权制度本身,性质更为严重。(2)与妨害公务罪(第277条)的区别:本罪是煽动他人实施,属于教唆型犯罪;妨害公务罪是直接阻碍执法。

【相关案例】
经检索最高法发布的案例库,尚未发现与本法条相关的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目前未查询到专门针对本条的独立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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