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二百七十九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罪名】
招摇撞骗罪
【法条概括】
本条规定了招摇撞骗罪的构成要件与法定刑。
【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一、犯罪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依本条具体规定确定,须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本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本条规定为过失的,从其规定)。
三、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权威性及公众对国家机关身份的信赖。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破坏公众对国家机关权威的正确认知,可能导致被骗人在错误信息下作出有损其权益的行为。
四、犯罪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须达到"情节严重"。
(一)冒充:以言行假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
(二)骗取:利用假冒身份骗取财物或其他不当利益;
(三)不要求被骗人遭受实际财产损失。
【法定刑分析】
招摇撞骗罪: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从重处罚。
【本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1)与诈骗罪(第266条)的区别:本罪冒充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不以骗取财物为必要目的);诈骗罪以骗取财物为目的,须使被害人有财产损失。(2)与伪造公文罪(第280条)的区别:招摇撞骗罪是冒充身份行骗;伪造公文罪是制造虚假公文,两罪可竞合,依处罚较重原则处理。
【相关案例】
案例标题:陈某科等招摇撞骗案
入库编号:2023-03-1-236-001
裁判要旨: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实施招摇撞骗的行为,其本质在于行为人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或职权,欺骗一般大众对于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管理职权的信赖,行为人采用的是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手段致使人民群众以为不法行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为,因而直接破坏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的活动,这也是招摇撞骗罪的实质危害所在。判断冒充虚构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是否构成犯罪时,需要考察行为人是否侵犯了国家机关的信誉,危害一般民众对真实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的信任以及是否侵犯了国家机关的形象和正常的秩序。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侵犯的法益不同,二者存在交叉竞合关系,应同时结合在案的证据,判断行为人能够达到诈骗的程度,全面评价法益侵害性,择一重罪处罚。冒充虚构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足以使一般人信以为真,应当视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是结果犯,招摇撞骗行为对国家机关形象及正常工作秩序造成损害,无论行为人是否实际获得目标非法利益,即构成既遂。
关键词:刑事、招摇撞骗罪、虚构国家机关、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司法解释】
经检索,目前未查询到专门针对本条的独立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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