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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习 第280之一条 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

日期:2026年04月02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二百八十条之一 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条之二 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两款行为,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罪名】

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

【法条概括】

本条规定了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的构成要件与法定刑。

【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一、犯罪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依本条具体规定确定,须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本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本条规定为过失的,从其规定)。

三、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居民身份证管理制度及公民的身份证件安全。使用伪造或虚假证件办理国家规定事务,破坏身份认证制度的严肃性,损害证件核查秩序。

四、犯罪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
(一)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
(二)出售、购买、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等证件,情节严重。

【法定刑分析】

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1)与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第280条)的区别:本罪对象是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护照等);第280条对象是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两者有对象重叠,实践中依特别法条原则适用本条之一。(2)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与盗用身份证件罪的区别:前者是使用他人制造的假证件;后者是盗用他人真实证件。

【相关案例】
经检索最高法发布的案例库,尚未发现与本法条相关的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目前未查询到专门针对本条的独立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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