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二百八十一条 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罪名】
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
【法条概括】
本条规定了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的构成要件与法定刑。
【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一、犯罪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依本条具体规定确定,须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本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本条规定为过失的,从其规定)。
三、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侦查手段及专用器材的专属管理权。非法持有专用间谍器材,破坏国家对特种侦查工具的专控管理,潜在危害国家秘密和社会安全。
四、犯罪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持有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须达到"情节严重"。
(一)专用间谍器材:国家安全部门认定的专门用于间谍活动的设备;
(二)持有:置于自己支配控制之下(包括持有、存放、隐匿);
(三)不要求实际使用于间谍目的。
【法定刑分析】
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严重——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1)与非法持有枪支罪(第128条)的区别:本罪对象是警用装备(警服、警械、警车等),不限于枪支;第128条专指枪支弹药。(2)与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第280条)的区别:本罪针对警用专用标志、装备的生产、销售;伪造公文罪针对国家机关文件,两罪可竞合。
【相关案例】
经检索最高法发布的案例库,尚未发现与本法条相关的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目前未查询到专门针对本条的独立司法解释。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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