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二百八十二条 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罪名】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
【法条概括】
本条规定了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的构成要件与法定刑。
【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一、犯罪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依本条具体规定确定,须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本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本条规定为过失的,从其规定)。
三、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秘密的安全保护制度及国家利益。以窃取、刺探、收买等手段获取国家秘密,或擅自持有国家绝密文件,侵害国家秘密的保密性,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
四、犯罪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
(一)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
(二)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级的文件、资料或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
须达到"情节严重"(第一款)或"情节较重"(第二款)。
【法定刑分析】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情节严重——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物品: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本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1)与为境外窃取国家秘密罪(第111条)的区别:本罪主体是一般公民,违法获取国家秘密但不以向境外提供为目的;第111条须有为境外势力窃取的目的,主观目的不同。(2)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与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罪的区别:前者须有获取的主动行为;后者只须持有,不要求主动获取。
【相关案例】
案例标题:王某军、翁某能等非法获取国家秘密、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案
入库编号:2024-18-1-244-001
裁判要旨:1.非法获取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又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分别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和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应当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和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并罚。
2.对于实施考试作弊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宣告职业禁止;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依法宣告禁止令。
关键词:刑事、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数罪并罚
【司法解释】
经检索,目前未查询到专门针对本条的独立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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