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二百八十三条 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罪名】
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
【法条概括】
本条规定了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的构成要件与法定刑。
【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一、犯罪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依本条具体规定确定,须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本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本条规定为过失的,从其规定)。
三、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无线电频谱资源的行政管理秩序。非法设置、使用无线电台,占用有限频谱资源,干扰合法无线电通信,危害无线电管理秩序及相关通信安全。
四、犯罪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须达到"情节严重"。
(一)非法设置:在未经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的情况下架设无线电台;
(二)非法使用:使用未经批准的频率或设备;
(三)须实际产生电磁干扰或其他严重后果。
【法定刑分析】
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严重——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1)与非法持有枪支罪(第128条)的区别:本罪对象是间谍专用器材(窃听、窃照等);持有枪支罪对象是枪支弹药,两者对象不同。(2)与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285条)的区别:本罪使用的是物理性间谍器材;第285条是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入侵,行为方式不同。
【相关案例】
案例标题:陈某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案
入库编号:2025-03-1-246-001
裁判要旨: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许可,把普通民用设备改装为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属于“非法生产”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以非法生产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论处。
关键词:刑事、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普通民用设备、改装
案例标题:闫某坤等非法销售窃照专用器材案
入库编号:2025-03-1-246-002
裁判要旨:行为人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应当结合经营数额,因他人非法使用而对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及公民、企事业单位等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非法销售窃照专用器材经营数额大,因他人非法使用引发了次生犯罪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关键词:刑事、非法销售窃照专用器材罪、情节严重、次生犯罪
案例标题:李某等非法销售窃照专用器材案
入库编号:2025-03-1-246-003
裁判要旨:办理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刑事案件,认定案涉器材是否属于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可以结合公安机关对案涉器材依法进行技术检测后作出的意见,综合案涉器材的特征和安装、使用方式等因素进行判断。
关键词:刑事、非法销售窃照专用器材罪、窃照专用器材、技术检测、鉴定意见
【司法解释】
经检索,目前未查询到专门针对本条的独立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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