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游客 登录 注册 搜索
免费咨询
手机:18088886636(陈志钧律师)
邮箱:1201222@qq.com
地址:深圳龙岗龙福路荣超英隆大厦A座22楼
阅读新闻

刑法学习 第285条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日期:2026年04月02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二百八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罪名】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法条概括】

本条规定了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的构成要件与法定刑。

【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一、犯罪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依本条具体规定确定,须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本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本条规定为过失的,从其规定)。

三、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和正常运行秩序,以及信息系统中存储的数据和信息的安全。未经授权侵入计算机系统,破坏系统完整性,侵害系统管理者和用户的数据安全权益。

四、犯罪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
(一)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技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二)采用技术手段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传输的数据,或对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
(三)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明知他人实施上述犯罪,仍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

【法定刑分析】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情节严重——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1)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区别:前者以进入(侵入)国家事务等特殊保护系统为核心;后者重在获取数据或非法控制系统,不限于特殊保护系统。(2)提供工具罪(本条第三款)与教唆犯的区别:提供侵入程序或工具的行为已单独入罪,无需依附于他人实施的侵入行为来认定。

【相关案例】
案例标题:指导案例145号:张竣杰等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入库编号:2020-18-1-252-001(指导案例145号)
裁判要旨:1.通过植入木马程序的方式,非法获取网站服务器的控制权限,进而通过修改、增加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向相关计算机信息系统上传网页链接代码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采用其他技术手段”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
2.通过修改、增加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但未造成系统功能实质性破坏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的,不应当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认定为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关键词:刑事、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采用其他技术手段、修改增加数据、木马程序

案例标题:何某骏等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入库编号:2023-04-1-252-001
裁判要旨: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行为特征在于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控制计算机实施特定的操作,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行为关键在于造成计算机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或者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行为人通过投放木马程序部分控制计算机系统,进而控制特定应用程序(例如QQ程序)的既有功能实施未经授权的相关操作,但未造成计算机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或者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的严重后果的,应当认定为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而非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关键词:刑事、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引流行为、部分控制系统

案例标题:韩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入库编号:2024-03-1-252-001
裁判要旨:就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而言,非法控制的本质在于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以购买或交换的方式非法获取他人网络监控摄像头账号、用户名、密码等信息,在未经他人允许的情况下,私自添加到自己手机或电脑中,控制他人监控摄像头,远程观看画面,并将部分登录成功的账号及观看到的监控画面进行截图保存在电脑中,属于“非法控制”,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处。
关键词:刑事、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控制、情节特别严重、视频监控

案例标题:深圳市帮某科技有限公司、谭某峰等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
入库编号:2024-04-1-252-001
裁判要旨:串通公司员工,未经授权使用员工账号和密码,侵入公司计算机信息系统,通过植入外挂软件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数据,属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定罪处罚。
关键词:刑事、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外挂软件、非法获取

案例标题:马某某等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
入库编号:2024-04-1-252-002
裁判要旨:2009年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指违反国家规定,采用侵入或其他技术手段非法获取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采用侵入或其他技术手段”主要强调的是未经授权或者他人同意,通过技术手段进入计算机系统。本案被告人在用户不知情,且未经百度网盘授权的情况下,利用“某索云盘搜索”的插件自动抓取用户存储于百度网盘的分享链接的地址和提取码,并将该信息收录于自己研发的网站,符合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客观行为要件;同时,二人违法所得人民币7万余元,达到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构成“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
关键词:刑事、网络爬虫技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案例标题:陈某睿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
入库编号:2024-04-1-252-003
裁判要旨:行为人通过技术手段非法获取游戏运营商的虚拟游戏币、游戏道具等,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依法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定罪处罚。
关键词:刑事、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游戏币、游戏运营商、虚拟财产、数据、非法占有、法益

案例标题:余某等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案
入库编号:2024-04-1-253-001
裁判要旨:软件著作权的登记审查为形式性审查,其主要是对技术或产品成果的独创性进行确认,并不对软件用途的合法性进行认定。涉案软件已取得著作权的,不影响对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的认定。
关键词:刑事、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软件著作权登记、形式审查、专门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

案例标题:卫某龙、龚某、薛某东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
入库编号:2024-18-1-252-001
裁判要旨: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未经授权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使用账号、密码登录计算机信息系统,属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故而,对使用上述方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后下载该系统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可以认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情节严重的,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论处。
关键词:刑事、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超出授权范围、登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

案例标题:丁某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案
入库编号:2024-18-1-253-001
裁判要旨:具有避开或者突破网络平台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使他人非法获取访问受限的数据的软件,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专门用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行为人提供上述软件,情节严重的,依法以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定罪处罚。
关键词:刑事、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网络爬虫

案例标题:蔡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入库编号:2025-04-1-252-001
裁判要旨:具备自动处理数据功能系统的智能手机,应当认定为计算机信息系统。行为人通过相关技术手段,使得手机用户在自行打开或者通过其他渠道唤起手机中的相应电商APP时,被强制显示指定的推广链接页面,应当认定为采用其他技术手段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关键词:刑事、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手机APP、强制推广、诈骗罪

案例标题:沈某平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案
入库编号:2025-04-1-253-001
裁判要旨:行为人针对网络服务商手机应用软件,编写并向他人提供可以突破后台限制、获取后台用户信息的程序,使他人可以利用该程序进行非法活动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提供专门用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
关键词:刑事、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用户信息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

第一条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或者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的身份认证信息十组以上的;
(二)获取第(一)项以外的身份认证信息五百组以上的;
(三)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二十台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明知是他人非法控制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而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控制权加以利用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程序、工具,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
(一)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功能的;
(二)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未经授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

第一条 提供下列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
(一)网络接入、域名注册解析等信息网络接入、计算、存储、传输服务;
(二)信息发布、搜索引擎、即时通讯、网络支付、网络预约、网络购物、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站建设、安全防护、广告推广、应用商店等信息网络应用服务;
(三)利用信息网络提供的电子政务、通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
第二条 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是指网信、电信、公安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信息网络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以责令整改通知书或者其他文书形式,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改正措施。
认定“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应当综合考虑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是否具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改正措施及期限要求是否明确、合理,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具有按照要求采取改正措施的

【特别声明】
(1)本网页任何内容仅为作者自学使用,不作为任何办案参考,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您应知晓并确认本文并非任何官方文件,引用本文发生的任何后果由您自行承担。(2)本网页内容仅适合于启发学习思维,如您需参加法学考试、办理案件等,强烈建议您购买相关专家学者正式出版的书籍。(3)未经允许,不得下载本网页内容。不得将本网页内容用于任何商业或政治目的。(4)如本文存在英文版本,英文系翻译软件生成,非任何官方发布的版本。(5)如本文侵犯您的知识产权,请立即向本站电邮提出,电邮中请提供您的知识产权证据,如书籍、报刊、网页链接等,非常感谢您的理解,电子邮箱:1201222@qq.com。

相关新闻  
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免费咨询
如需咨询法律问题,请到"免费咨询"频道留言,律师约2小时即可回复。如有案件委托,请拨打以下电话。
手机号码:180-8888-6636(陈志钧律师)
咨询邮箱:1201222@qq.com
福田地址:深圳福田区深南大道港中旅大厦22~23楼
龙岗地址:深圳龙岗区龙福路荣超英隆大厦A座22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