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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习 第286条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日期:2026年04月02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二百八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罪名】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法条概括】

本条规定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构成要件与法定刑。

【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一、犯罪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依本条具体规定确定,须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本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本条规定为过失的,从其规定)。

三、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正常、数据完整及网络运行安全。故意删除、修改、增加、干扰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行,破坏数据的真实性,危害网络秩序和信息安全。

四、犯罪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
(一)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
(二)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操作,后果严重;
(三)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

【法定刑分析】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后果严重——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后果特别严重——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后果特别严重——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1)与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285条)的区别:本罪以破坏计算机系统的功能、数据或程序为目的,造成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第285条以侵入获取数据为目的。(2)与破坏通信设备罪(第124条)的区别:本罪针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后者针对电信线路、公用电信设施,侵害公共通信安全。

【相关案例】
案例标题:指导案例102号:付宣豪、黄子超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入库编号:2018-18-1-254-001(指导案例102号)
裁判要旨:1.通过修改路由器、浏览器设置、锁定主页或者弹出新窗口等技术手段,强制网络用户访问指定网站的“DNS劫持”行为,属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后果严重的,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2.对于“DNS劫持”,应当根据造成不能正常运行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数量、相关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时间,以及所造成的损失或者影响等,认定其是“后果严重”还是“后果特别严重”。
关键词:刑事、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DNS劫持、后果严重、后果特别严重

案例标题:指导案例103号:徐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入库编号:2018-18-1-254-002(指导案例103号)
裁判要旨:企业的机械远程监控系统属于计算机信息系统。违反国家规定,对企业的机械远程监控系统功能进行破坏,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关键词:刑事、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机械远程监控系统

案例标题:指导案例104号:李森、何利民、张锋勃等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入库编号:2018-18-1-254-003(指导案例104号)
裁判要旨: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属于计算机信息系统。用棉纱等物品堵塞环境质量监测采样设备,干扰采样,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的,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关键词:刑事、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干扰环境质量监测、采样、数据失真、后果严重

案例标题:孙某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入库编号:2023-05-1-254-001
裁判要旨:1.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中的经济损失包括犯罪行为给用户直接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用户为恢复数据、功能而支出的必要费用。间接经济损失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时尚未实际发生的可能经济损失,不应认定为犯罪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数额。
2.违法所得和经济损失均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定罪量刑的标准,若经济损失数额因证据不充分而无法准确认定,即使违法所得数额远低于可能经济损失,也应根据证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以违法所得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
关键词:刑事、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经济损失、违法所得

案例标题:张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入库编号:2024-02-1-254-001
裁判要旨:行为人采用分布式拒绝服务攻击(DDoS)方式,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处。
关键词:刑事、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分布式拒绝服务攻击方式、DDoS、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干扰

案例标题:钱某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入库编号:2024-03-1-254-001
裁判要旨:非法获取政府公共服务管理平台账号、密码,非法录入、审批虚假信息,造成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数据失真,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
关键词:刑事、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政府公共服务管理平台、非法录入、审批虚假信息、平台账号、数据失真、应用程序

案例标题:罗某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入库编号:2024-04-1-254-001
裁判要旨: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中,对经济损失的认定一直存有争议。依照法律规定及其应有之义,经济损失的内涵为直接经济损失;外延首先是“硬件损失”+“恢复数据、功能的必要费用”+“因不能及时修复或替代而不能正常运行的合理时段内的直接关联损失”,其次是穷尽所有合理合法手段后,被害人确已无法履行合同或其他法定义务,因承担违约责任或其他法定责任而实际依法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不包括其他可得利益的损失。
具体到本案中,认定被告人罗某某的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应按照以下顺序考量判断:第一,为及时恢复删除的图片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对恢复性费用,法律规定强调“必要”二字。第二,若是图片无法恢复,则“及时”重新收集参赛选手的图片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成为替代性费用。同理,若被破坏的是系统功能或应用程序,在无法恢复的情况下,重新更换系统功能或者程序所需要支出的费用为替代性费用。第三,穷尽所有合理合法手段后,系统数据、功能、应用程序均无法恢复或者替换,被害人确已无法履行合同,因承担违约责任而实际应向合同相对方支付的赔偿金额。
关键词:刑事、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直接经济损失、必要费用

案例标题:张某等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入库编号:2024-18-1-254-001
裁判要旨:1.行为人创建、运营为他人提供DDoS攻击的网站,造成被攻击网站、服务器相关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处。对于所涉网站经营管理者、网络攻击请求者,可以根据具体情节认定为共同犯罪。
2.对于通过DDoS攻击他人IP地址、网站的案件,不能简单将被攻击IP地址、网站域名的个数直接等同于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台数,而应当结合被攻击IP地址、网站域名的数量,攻击持续时间以及所造成的损失或者影响等情节,综合评判是否属于“后果严重”或者“后果特别严重”。
关键词:刑事、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DDoS攻击、后果严重

案例标题:张某清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入库编号:2024-18-1-254-002
裁判要旨:1.违反国家规定,干扰环境质量监测系统采样,致使监测数据因系统不能正常运行而严重失真,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处罚。
2.对于所涉行为“情节严重”的判断,应当结合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的次数、导致监测数据失真的程度及引发的后果等情节综合考量,确保刑法适用的准确,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关键词:刑事、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自动化控制设备、计算机信息系统、监测数据失真

案例标题:袁某林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入库编号:2025-02-1-254-001
裁判要旨: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造成的经济损失应限于该犯罪行为给用户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以及用户为恢复数据、功能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因计算机不能正常使用造成的人力资源成本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不能作为经济损失计入该犯罪的危害后果中。
关键词:刑事、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必要费用、人力资源成本

案例标题:徐某杰等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入库编号:2025-03-1-254-001
裁判要旨: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拆卸环境质量监测系统中的有关设备,致使系统不能正常运行而导致监测数据严重失真的,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键词:刑事、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颗粒物排放、环境质量监测系统、正常运行、干扰颗粒物监测数据

案例标题:姚某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入库编号:2025-18-1-254-001
裁判要旨:受到计算机犯罪侵害的公司为修复系统数据、功能而支出的员工工资系因犯罪产生的必要费用,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用户为恢复数据、功能而支出的必要费用”,依法认定为“经济损失”。
关键词:刑事、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DDOS攻击、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

第一条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或者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的身份认证信息十组以上的;
(二)获取第(一)项以外的身份认证信息五百组以上的;
(三)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二十台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明知是他人非法控制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而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控制权加以利用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程序、工具,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
(一)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功能的;
(二)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未经授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

第一条 提供下列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
(一)网络接入、域名注册解析等信息网络接入、计算、存储、传输服务;
(二)信息发布、搜索引擎、即时通讯、网络支付、网络预约、网络购物、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站建设、安全防护、广告推广、应用商店等信息网络应用服务;
(三)利用信息网络提供的电子政务、通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
第二条 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是指网信、电信、公安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信息网络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以责令整改通知书或者其他文书形式,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改正措施。
认定“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应当综合考虑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是否具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改正措施及期限要求是否明确、合理,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具有按照要求采取改正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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