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二百八十九条 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罪名】
聚众打砸抢罪
【法条概括】
本条规定了聚众打砸抢罪的构成要件与法定刑。
【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一、犯罪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依本条具体规定确定,须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本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本条规定为过失的,从其规定)。
三、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及公共安全秩序。聚众实施打砸抢,侵害在场公民的生命财产权益,破坏社会的安宁与公共秩序。
四、犯罪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打砸抢,毁损公私财物,须为聚众实施。
(一)打砸:以暴力手段损毁财物或伤害他人;
(二)抢:以哄抢方式夺取他人财物;
(三)须为聚众行为(三人以上),首要分子须承担全部责任,积极参与者按实际参与认定。
【法定刑分析】
聚众"打砸抢"罪:首要分子——依照第263条抢劫罪定罪处罚;
毁坏或哄抢公私财物——依照第275条故意毁坏财物罪、第268条聚众哄抢罪定罪处罚。
【本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1)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第275条)的区别:本罪须有聚众(三人以上)打砸抢的行为,且须以暴力手段共同实施;故意毁坏财物罪无聚众要求。(2)与抢劫罪(第263条)的区别:本罪须在聚众打砸抢中取财,首要分子以抢劫罪论处,体现的是对聚众行为的特别处置规则。
【相关案例】
经检索最高法发布的案例库,尚未发现与本法条相关的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目前未查询到专门针对本条的独立司法解释。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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