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二百九十条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罪名】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法条概括】
本条规定了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构成要件与法定刑。
【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一、犯罪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依本条具体规定确定,须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本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本条规定为过失的,从其规定)。
三、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公共安全及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交通秩序,妨害公众正常出行和公共生活,危害社会安全管理。
四、犯罪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
(一)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集多人以冲击机关、堵塞交通等方式扰乱正常秩序,造成严重损失;
(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强行进入机关办公场所,干扰正常工作;
(三)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在车站、码头、商场、影院等公共场所聚众起哄,造成秩序严重混乱;
(四)聚众堵塞交通:堵塞道路,影响正常通行。
须达到"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损失"。
【法定刑分析】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首要分子——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积极参加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首要分子——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积极参加者——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
聚众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情节严重——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
【本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1)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与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的区别:前者侵害的是一般社会秩序;后者专门针对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危害性更重。(2)与寻衅滋事罪(第293条)的区别:本罪须有聚众且情节严重;寻衅滋事罪可以个人实施,人数要求较低,情节门槛不同。
【相关案例】
经检索最高法发布的案例库,尚未发现与本法条相关的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目前未查询到专门针对本条的独立司法解释。
【特别声明】
(1)本网页任何内容仅为作者自学使用,不作为任何办案参考,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您应知晓并确认本文并非任何官方文件,引用本文发生的任何后果由您自行承担。(2)本网页内容仅适合于启发学习思维,如您需参加法学考试、办理案件等,强烈建议您购买相关专家学者正式出版的书籍。(3)未经允许,不得下载本网页内容。不得将本网页内容用于任何商业或政治目的。(4)如本文存在英文版本,英文系翻译软件生成,非任何官方发布的版本。(5)如本文侵犯您的知识产权,请立即向本站电邮提出,电邮中请提供您的知识产权证据,如书籍、报刊、网页链接等,非常感谢您的理解,电子邮箱:1201222@qq.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