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游客 登录 注册 搜索
免费咨询
手机:18088886636(陈志钧律师)
邮箱:1201222@qq.com
地址:深圳龙岗龙福路荣超英隆大厦A座22楼
阅读新闻

刑法学习 第291条 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罪(含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编造恐怖信息)

日期:2026年04月02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二百九十一条 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罪名】

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罪(含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编造恐怖信息)

【法条概括】

本条规定了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罪(含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编造恐怖信息)的构成要件与法定刑。

【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一、犯罪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依本条具体规定确定,须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本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本条规定为过失的,从其规定)。

三、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场所秩序和公众人身安全,以及公众对公共安全的信赖利益。投放虚假危险物质,引发公众恐慌,妨害正常公共生活秩序,浪费公共资源,威胁公众心理安全。

四、犯罪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公共场所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以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虚假恐怖信息的方式,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一)投放虚假危险物质:实际投放但该物质并非真正危险品;
(二)编造并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不投放实物,单纯散布威胁信息。

【法定刑分析】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首要分子——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1)与故意杀人罪(第232条)的区别:本罪投放的是虚假危险物质,或散布的是虚假信息,无造成真实伤亡的故意;若使用真实危险物质,按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处理。(2)编造虚假信息罪与故意散布虚假信息罪的区别:前者是捏造并传播;后者是知道是虚假信息仍散布,但并非自己编造,主观明知程度不同。

【相关案例】
案例标题:吕某某、程某某过失致人重伤案
入库编号:2024-03-1-181-001
裁判要旨: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的规定,以高空抛物罪论处;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应当择一重罪处断。
关键词:刑事、过失致人重伤罪、高空抛物罪、致人重伤

案例标题:王某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案
入库编号:2024-04-1-266-001
裁判要旨:违反国家地震预报管理规定,以发布“研究成果”为名擅自发布虚假地震预测信息,引发社会恐慌,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的,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论处。
关键词:刑事、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传播、地震预警信息

案例标题:卫某臣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
入库编号:2024-18-1-265-001
裁判要旨: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的“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应当结合行为对正常的工作、生产、生活、经营、教学、科研等秩序的影响程度、对公众造成的恐慌程度以及处置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对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威胁民航安全,引起公众恐慌,或者致使航班无法正常起降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关键词:刑事、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航班无法正常起降

案例标题:李某强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案
入库编号:2024-18-1-265-002
裁判要旨:1.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是选择性罪名。编造恐怖信息以后向特定对象散布,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编造恐怖信息以后向不特定对象散布,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2.对于实施数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行为的,不实行数罪并罚,但应当将其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关键词:不特定对象、选择性罪名

案例标题:张某伟、陈某宇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案
入库编号:2024-18-1-266-001
裁判要旨:1.利用AI技术自动合成灾情、险情等虚假视频,在网络平台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应当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
2.对于是否达到“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程度,应当结合虚假信息的发布数量、点击转发量、对社会公共秩序的影响及相关职能部门采取的应对措施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关键词:刑事、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AI技术、虚假视频

案例标题:王某东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
入库编号:2025-04-1-265-001
裁判要旨:行为人为发泄个人不满,编造爆炸威胁的虚假恐怖信息,致使公安、消防等职能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进行人员疏散和风险排查,造成相关单位无法正常营业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应当以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关键词:刑事、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爆炸威胁、紧急应对措施、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司法解释】

经检索,目前未查询到专门针对本条的独立司法解释。

【特别声明】
(1)本网页任何内容仅为作者自学使用,不作为任何办案参考,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您应知晓并确认本文并非任何官方文件,引用本文发生的任何后果由您自行承担。(2)本网页内容仅适合于启发学习思维,如您需参加法学考试、办理案件等,强烈建议您购买相关专家学者正式出版的书籍。(3)未经允许,不得下载本网页内容。不得将本网页内容用于任何商业或政治目的。(4)如本文存在英文版本,英文系翻译软件生成,非任何官方发布的版本。(5)如本文侵犯您的知识产权,请立即向本站电邮提出,电邮中请提供您的知识产权证据,如书籍、报刊、网页链接等,非常感谢您的理解,电子邮箱:1201222@qq.com。

相关新闻  
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免费咨询
如需咨询法律问题,请到"免费咨询"频道留言,律师约2小时即可回复。如有案件委托,请拨打以下电话。
手机号码:180-8888-6636(陈志钧律师)
咨询邮箱:1201222@qq.com
福田地址:深圳福田区深南大道港中旅大厦22~23楼
龙岗地址:深圳龙岗区龙福路荣超英隆大厦A座22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