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游客 登录 注册 搜索
免费咨询
手机:18088886636(陈志钧律师)
邮箱:1201222@qq.com
地址:深圳龙岗龙福路荣超英隆大厦A座22楼
阅读新闻

刑法学习 第292条 聚众斗殴罪

日期:2026年04月02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罪名】

聚众斗殴罪

【法条概括】

本条规定了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与法定刑。

【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一、犯罪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依本条具体规定确定,须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本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本条规定为过失的,从其规定)。

三、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及公民人身安全。聚众斗殴,以集体暴力冲突危害在场及周边人员的人身安全,扰乱社会正常秩序。

四、犯罪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互相斗殴,须达到"情节严重"(即人数众多、持械、多次、造成人员伤亡等)。
(一)聚众:须两方均聚集人员参与;
(二)斗殴:双方互相实施暴力冲突;
(三)在聚众斗殴中致人死亡或重伤的,转化为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

【法定刑分析】

聚众斗殴罪: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三)在公共场所聚众斗殴造成严重混乱;(四)持械聚众斗殴。
致人死亡或重伤——依照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本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1)与故意伤害罪(第234条)的区别:本罪须有聚众(持械)斗殴的组织、参与行为;故意伤害罪无聚众要求,须直接实施伤害行为。(2)与寻衅滋事罪(第293条)的区别:本罪以'斗殴'为特征,双方均有斗殴意图;寻衅滋事罪是单方无端滋事,不要求对方的对抗行为。

【相关案例】
经检索最高法发布的案例库,尚未发现与本法条相关的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目前未查询到专门针对本条的独立司法解释。

【特别声明】
(1)本网页任何内容仅为作者自学使用,不作为任何办案参考,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您应知晓并确认本文并非任何官方文件,引用本文发生的任何后果由您自行承担。(2)本网页内容仅适合于启发学习思维,如您需参加法学考试、办理案件等,强烈建议您购买相关专家学者正式出版的书籍。(3)未经允许,不得下载本网页内容。不得将本网页内容用于任何商业或政治目的。(4)如本文存在英文版本,英文系翻译软件生成,非任何官方发布的版本。(5)如本文侵犯您的知识产权,请立即向本站电邮提出,电邮中请提供您的知识产权证据,如书籍、报刊、网页链接等,非常感谢您的理解,电子邮箱:1201222@qq.com。

相关新闻  
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免费咨询
如需咨询法律问题,请到"免费咨询"频道留言,律师约2小时即可回复。如有案件委托,请拨打以下电话。
手机号码:180-8888-6636(陈志钧律师)
咨询邮箱:1201222@qq.com
福田地址:深圳福田区深南大道港中旅大厦22~23楼
龙岗地址:深圳龙岗区龙福路荣超英隆大厦A座22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