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罪名】
寻衅滋事罪
【法条概括】
本条规定了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与法定刑。
【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一、犯罪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依本条具体规定确定,须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本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本条规定为过失的,从其规定)。
三、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及公民的人身、财产权益。随意殴打他人、强拿硬要、追逐拦截等寻衅滋事行为,侵害公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破坏社会秩序的稳定与和谐。
四、犯罪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下四类寻衅滋事行为之一,须达到"情节恶劣"或"严重混乱":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
(三)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严重混乱。
在信息网络上实施上述行为,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本条处理。
【法定刑分析】
寻衅滋事罪:第一档——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第二档(纠集他人多次实施,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并处罚金。
【本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1)与故意伤害罪(第234条)的区别:寻衅滋事中随意殴打他人,若造成轻伤以上后果,可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本罪强调'随意性',伤害后果未达轻伤标准时,以本罪定罪。(2)与抢劫罪(第263条)的区别:强拿硬要行为若强度达到暴力劫取程度,可转化为抢劫罪;本罪须'情节恶劣',但强度低于抢劫。
【相关案例】
案例标题:朱某军寻衅滋事案
入库编号:2023-02-1-269-001
裁判要旨:行为人多次拦截他人强行夺取较低经济价值物品的行为,可能触犯抢劫罪或者寻衅滋事罪。两罪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主观目的和客观危害程度的差异。在主观目的方面,抢劫罪是通过暴力侵害人身权利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寻衅滋事罪虽然也侵害了公民的财产权利,但其主观目的更倾向于通过随意夺取他人财物,逞强好胜,耍威风,滋扰他人,以满足不正常的心理感官刺激。在客观危害方面,抢劫罪和寻衅滋事罪均不排斥实施暴力。但就行为的暴力程度而言,抢劫罪要求行为人对他人实施的暴力达到使被害人不敢或不能反抗的地步,而寻衅滋事罪对行为的暴力程度或者被夺取财物的价值要求并不高,需要着重考察的是行为滋扰他人、破坏社会秩序的程度。行为人多次追逐、拦截他人夺取经济价值较低的财物,其主观目的不在于被害人财物自身所附着的经济价值,而是为了满足自身癖好,对被害人造成的心理影响远超于所造成的财物价值损失,实质上是一种破坏正常社会生活秩序的行为,社会影响恶劣,即使未对被害人实施较高程度的暴力,也应当认定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关键词:刑事、寻衅滋事罪、抢劫罪、多次拦截、夺取财物、精神刺激、轻微暴力、价值低廉
案例标题:朱某等寻衅滋事案
入库编号:2023-02-1-269-003
裁判要旨:身体攻击和语言攻击是校园欺凌的两种典型表现形式。校园欺凌者随意殴打、辱骂他人,造成他人轻微伤,虽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构成寻衅滋事罪。
关键词:刑事、寻衅滋事罪、校园欺凌、殴打、辱骂、轻微伤、未成年人
案例标题:林某明寻衅滋事案
入库编号:2023-03-1-269-001
裁判要旨:1.吸毒致幻者实施犯罪应承担刑事责任。对于自陷于精神障碍的行为人,应当根据其自陷时对危害结果的意识和意志状态认定其对结果所持的主观罪过,即根据原因自由行为理论来认定。吸毒致幻后持刀拦乘汽车、恐吓驾驶人员的行为可视情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2.如果原判定数罪,二审经审查,在不改变原判事实的前提下认为应定为一罪的,可以在不超过原判决定执行刑罚的情形下对一罪可以加重刑罚。
关键词:刑事、寻衅滋事罪、吸毒、持刀拦乘汽车、恐吓驾驶人员
案例标题:张某等寻衅滋事案
入库编号:2023-04-1-269-001
裁判要旨:寻衅滋事罪虽然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但有时行为人主观上也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也实施了强拿硬要他人财物的非法占有行为,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与抢劫罪的构成特征有些近似,要注意从以下两方面进行区分。首先,要仔细分析其主客观方面的表现差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中对此作了明确阐述:寻衅滋事罪行为人主观上还具有逞强好胜和通过强拿硬要来填补其精神空虚等目的,客观上一般不以严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方法强拿硬要财物;抢劫罪行为人一般只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以暴力、胁迫等方式作为劫取他人财物的手段。其次,应当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权衡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及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做到罚当其罪。刑法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这就是我国刑法中的罪刑相适应原则,其基本含义就是刑罚的轻重应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作为刑法一项基本原则,该原则不但对立法中刑罚的设定、司法中刑罚的具体裁量起着关键的作用,而且在区分不同的犯罪中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抢劫罪在我国刑法中属于重罪,其起刑点就是三年有期徒刑,最高刑是死刑;相对而言,寻衅滋事罪是一种轻罪,只能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的法定刑规定之所以如此轻重悬殊,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在于抢劫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对被害人人身的危险性以及侦破的难度,都远远高于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罪的行为人在随意殴打、强拿硬要或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时,一般不隐瞒自己身份,通常还多发生在熟人之间,其最终或者说最主要的目的在于寻求一种精神刺激,炫耀自己的威能,故此类案件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比较轻微,司法机关查处起来也较容易。但抢劫罪的行为人则往往对被害人隐瞒身份,通常选择陌生人作为作案对象,给被害人造成的人身伤害也往往较为严重,侦破查处起来也更加困难。因此,正确区分抢劫罪和寻衅滋事罪,不仅要考量其犯罪构成的迥异,在行为性质不甚明确时,还要依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凭借社会一般观念,权衡一下行为人应受处罚的轻重和处刑后可能会产生的社会效果,以期最终准确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性质和罪名。在抢劫罪与寻衅滋事罪量刑存在巨大差异的情况下,出于保护未成年人的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1号)第八条的规定,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或者寻求精神刺激,随意殴打其他未成年人、多次对其他未成年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扰乱学校及其他公共场所秩序,只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司法实践中,对于未成年人使用或威胁使用轻微暴力强抢少量财物的行为,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关键词:刑事、寻衅滋事罪、轻微暴力、强拿硬要、抢劫
案例标题:余某甲等寻衅滋事案
入库编号:2023-05-1-269-001
裁判要旨:1.仅作宣告式认罪表示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行为人既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也没有供述同案人的犯罪事实,其相关供述明显具有避重就轻、推卸责任、隐瞒事实的故意,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没有实质性的认识,也没有悔罪认错表现的,其认罪属于宣告式的认罪表示,没有自愿性和真实性,不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处罚制度的相关要求,对行为人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罚制度。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认罪”的规定,“如实供述”是指对主要客观犯罪事实予以供述,所供述内容应足以查清全部案件事实。宣告式认罪表示是指行为人主观上虽然对所指控的犯罪事实表示认同,且认可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但是客观上缺乏有效供述,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没有实质性的认识,缺乏自愿性与真实性,不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认罪”要求,因此不应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关键词:刑事、寻衅滋事罪、认罪认罚从宽、宣告式认罪表示、不予从宽
案例标题:孔某某寻衅滋事案
入库编号:2023-05-1-269-002
裁判要旨:故意毁坏财物罪主观目的仅为毁损财物,侵犯的客体也就是财产的所有权,没有对社会管理秩序造成破坏。而寻衅滋事的犯罪动机多是基于某种扭曲的心理,为发泄负面的情绪而对不特定的对象实施的行为。
行为人针对特定人和物实施报复,主观上并没有寻求精神刺激、填补精神空虚、发泄不良情绪等一般的寻衅滋事罪所要求的心态,不宜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关键词:刑事、寻衅滋事罪、侵犯财产利益、故意毁坏财物罪
案例标题:万某寻衅滋事案
入库编号:2023-05-1-269-004
裁判要旨:骚扰、恐吓、威胁他人而故意制造火警,明显不致引起火灾,但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的工作、生活,情节恶劣的,不构成放火罪,应认定为恐吓型寻衅滋事罪。
关键词:刑事、寻衅滋事罪、放火、威胁恐吓、情节恶劣
案例标题:陈某宝等寻衅滋事案
入库编号:2024-02-1-269-001
裁判要旨:审查鉴定意见应当在综合全案证据的基础上,着重审查鉴定依据的资料是否全面真实、鉴定的过程和方法是否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论证说理是否充分等,对于鉴定意见与其他在案证据存在明显矛盾且不能得到合理解释的,依法不予采信。
关键词:刑事、寻衅滋事罪、鉴定意见、不予采信
案例标题:曹某某寻衅滋事案
入库编号:2024-05-1-269-001
裁判要旨:行为人编造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依据信息网络的性质、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认定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关键词:刑事、寻衅滋事罪、信息网络、寻衅滋事
案例标题:顾某寻衅滋事案
入库编号:2024-05-1-269-002
裁判要旨:“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与抢劫的界分问题。“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犯罪行为,具有当场使用暴力、当场取得财物的“两个当场”特征,容易与抢劫罪混淆。但是,抢劫罪是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犯罪,采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应当达到使侵害对象不能、不敢或者不知反抗的严重程度。虽然行为人使用了轻微暴力、威胁等方法,当场取得了他人少量财物,但是所使用的暴力、威胁方法不足以达到使侵害对象不能、不敢或者不知反抗的程度,没有达到一般人普遍认识的抢劫所具有的严重社会危害性,不应认定为抢劫罪。对于成年人或成年人带领未成年人使用轻微暴力当场强抢他人较少财物的行为,应着重分析行为人的犯罪动机,实施暴力或者威胁的方式、程度,强抢的环境、具体细节,以及强抢财物的数量,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准确评价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根据罪刑法定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进行准确定罪,不应不加区分地一律认定为抢劫罪,部分案件认定为寻衅滋事罪更妥当。
关键词:刑事、寻衅滋事罪、抢劫罪、强拿硬要、轻微暴力、少量财物
案例标题:丁某、王某伟寻衅滋事案
入库编号:2025-05-1-269-001
裁判要旨:即便被害人对日常生活中偶发性的轻微矛盾纠纷有一定责任,但在事态已平息、纠纷已中止、双方已分开的情况下,行为人仍小题大做,借题发挥,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依法应以寻衅滋事罪论处。
关键词:刑事、寻衅滋事罪、借故生非、矛盾纠纷、被害人过错
案例标题:王某艳寻衅滋事案
入库编号:2025-05-1-269-002
裁判要旨:行为人实施“任意损毁公私财物”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对于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无事生非而任意毁损公私财物的,以寻衅滋事罪论处。
关键词:刑事、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想象竞合、财产所有权、社会秩序
案例标题:尹某杰寻衅滋事案
入库编号:2026-04-1-269-001
裁判要旨:行为人出于寻求刺激等目的,冒用不特定人员照片,在网络空间编
造、散布虚假信息,导致相关虚假信息被大量转发、评论,造成公共秩
序严重混乱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
罪处罚。关于“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认定,应当根据虚假信息内
容、传播度以及产生的社会影响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关键词:刑事、寻衅滋事罪、信息网络、虚假信息、公共秩序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
第一条 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第二条 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第三条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
(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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