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游客 登录 注册 搜索
免费咨询
手机:18088886636(陈志钧律师)
邮箱:1201222@qq.com
地址:深圳龙岗龙福路荣超英隆大厦A座22楼
阅读新闻

刑法学习 第295条 传授犯罪方法罪

日期:2026年04月02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二百九十五条 传授犯罪方法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罪名】

传授犯罪方法罪

【法条概括】

本条规定了传授犯罪方法罪的构成要件与法定刑。

【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一、犯罪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依本条具体规定确定,须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本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本条规定为过失的,从其规定)。

三、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及公共安全。传授犯罪方法,向他人传递实施犯罪的技能与知识,直接为犯罪行为提供条件支持,危害社会安全。

四、犯罪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传授犯罪方法为内容,向他人传递实施犯罪的技术、技能或经验,须达到"情节严重"。
(一)传授行为:口头、书面、示范等任何方式均可;
(二)内容:实施犯罪的具体方法(非单纯犯罪心理教唆);
(三)不要求被传授者实际使用该犯罪方法。

【法定刑分析】

传授犯罪方法罪: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情节严重——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特别严重——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本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1)与教唆犯的区别:本罪是单独的行为犯,只须有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不要求受授人实际实施了犯罪;教唆犯须依附于被教唆者的实行行为定罪。(2)与帮助犯的区别:本罪是传授方法,不要求参与具体犯罪活动;帮助犯须参与特定犯罪的实施。

【相关案例】
案例标题:刘某传授犯罪方法案
入库编号:2024-06-1-274-001
裁判要旨:行为人实施传授犯罪方法行为后,被传授人利用该犯罪方法实施犯罪的,不能一概以想象竞合犯定罪处罚,而应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分析行为人的主观故意与客观行为。若传授犯罪方法行为人与被传授人没有共同犯罪的犯意联络,对该行为以传授犯罪方法罪进行评价较为适当。
关键词:刑事、传授犯罪方法罪、犯罪构成、想象竞合犯

案例标题:钱某制造毒品、韦某传授犯罪方法案
入库编号:2024-06-1-356-022
裁判要旨:行为人只传授制造毒品的方法,无证据证实其参与制造毒品及利润分配、证实其与制造毒品行为人有共同制造毒品的故意的,不构成制造毒品罪的共犯,应当以传授犯罪方法罪定罪处罚。
关键词:刑事、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制造毒品罪、传授犯罪方法罪、共同故意

【司法解释】

经检索,目前未查询到专门针对本条的独立司法解释。

【特别声明】
(1)本网页任何内容仅为作者自学使用,不作为任何办案参考,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您应知晓并确认本文并非任何官方文件,引用本文发生的任何后果由您自行承担。(2)本网页内容仅适合于启发学习思维,如您需参加法学考试、办理案件等,强烈建议您购买相关专家学者正式出版的书籍。(3)未经允许,不得下载本网页内容。不得将本网页内容用于任何商业或政治目的。(4)如本文存在英文版本,英文系翻译软件生成,非任何官方发布的版本。(5)如本文侵犯您的知识产权,请立即向本站电邮提出,电邮中请提供您的知识产权证据,如书籍、报刊、网页链接等,非常感谢您的理解,电子邮箱:1201222@qq.com。

相关新闻  
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免费咨询
如需咨询法律问题,请到"免费咨询"频道留言,律师约2小时即可回复。如有案件委托,请拨打以下电话。
手机号码:180-8888-6636(陈志钧律师)
咨询邮箱:1201222@qq.com
福田地址:深圳福田区深南大道港中旅大厦22~23楼
龙岗地址:深圳龙岗区龙福路荣超英隆大厦A座22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