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二百九十六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罪名】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法条概括】
本条规定了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的构成要件与法定刑。
【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一、犯罪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依本条具体规定确定,须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本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本条规定为过失的,从其规定)。
三、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众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的行政许可管理制度及社会公共秩序。未经依法申请许可即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破坏依法进行有序集会的管理秩序。
四、犯罪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依照集会游行示威法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仍坚持举行,须达到"情节严重"。
【法定刑分析】
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罪: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
【本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1)与妨害公务罪(第277条)的区别:本罪是未经批准擅自举行集会、游行、示威,侵害的是集会游行管理制度;妨害公务罪是对执法人员的直接阻碍。(2)与寻衅滋事罪(第293条)的区别:本罪有特定的集会、游行、示威形式;寻衅滋事罪是一般性滋事行为。
【相关案例】
经检索最高法发布的案例库,尚未发现与本法条相关的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目前未查询到专门针对本条的独立司法解释。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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