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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习 第297条 非法携带武器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

日期:2026年04月02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二百九十七条 违反法律规定,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罪名】

非法携带武器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

【法条概括】

本条规定了非法携带武器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的构成要件与法定刑。

【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一、犯罪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依本条具体规定确定,须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本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本条规定为过失的,从其规定)。

三、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特定物品的管制制度及公共安全秩序。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管制刀具、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危害公众人身安全,破坏对特种危险物品的专项管控。

四、犯罪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须达到"情节严重"。

【法定刑分析】

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

【本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1)与非法持有枪支罪(第128条)的区别:本罪须在特定场景(集会、游行、示威中)非法携带武器;持有枪支罪是一般性的持有行为,不以场景为要件。(2)与妨害公务罪(第277条)的区别:本罪侧重于非法携带武器参与集会,不要求有具体的妨碍执法行为。

【相关案例】
经检索最高法发布的案例库,尚未发现与本法条相关的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目前未查询到专门针对本条的独立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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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 · 劳动争议 · 合同纠纷 ·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 企业法律顾问 ·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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