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二百九十八条 扰乱、冲击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罪名】
扰乱法庭秩序罪
【法条概括】
本条规定了扰乱法庭秩序罪的构成要件与法定刑。
【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一、犯罪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依本条具体规定确定,须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本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本条规定为过失的,从其规定)。
三、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群众性体育、文艺活动的正常管理秩序及活动参与者的人身安全。扰乱合法举办的群众活动,破坏活动秩序,危害参与者的安全。
四、犯罪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扰乱依法举行的选举、运动会、文艺演出等大型群众性活动,须达到"情节严重"。具体包括:
(一)冲击活动现场;
(二)起哄闹事使活动无法正常进行;
(三)以暴力手段破坏活动正常秩序。
【法定刑分析】
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情节严重——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
【本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1)与妨害公务罪(第277条)的区别:本罪专门针对法庭活动中的扰乱行为;妨害公务罪是对一般执法行为的阻碍,本条是特别规定。(2)本罪行为方式包括哄闹、冲击法庭、殴打司法工作人员等,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相关案例】
经检索最高法发布的案例库,尚未发现与本法条相关的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目前未查询到专门针对本条的独立司法解释。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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