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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习 第305条 伪证罪

日期:2026年04月02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三百零五条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罪名】

伪证罪

【法条概括】

本条规定了伪证罪。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故意就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假陈述、鉴定、记录或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隐匿罪证的,构成伪证罪,情节严重者从重处罚。

【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一、犯罪主体

本罪为特殊主体,限于刑事诉讼程序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不包括被告人、辩护人(辩护人的相关行为另见第306条)。当事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虚假供述不构成本罪。

二、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须具备直接故意,且有特定目的:意图陷害他人(使无辜者被错误追诉)或意图隐匿罪证(为帮助犯罪人逃脱追究)。若因误记、认知偏差而作不实陈述,不构成本罪。

三、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秩序,以及无辜公民的人身权利。伪证行为可能导致司法机关作出错误裁判,危害极为严重。

四、犯罪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须具备以下要件:
(一)发生在刑事诉讼中: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的虚假证言不构成本罪(可能构成妨害作证罪等);
(二)针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对枝节性、无关紧要的问题作虚假陈述,不构成本罪;
(三)具体行为:作虚假证明、虚假鉴定、虚假记录或虚假翻译。

【法定刑分析】

第一档(一般伪证):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档(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通常指针对重大案件、故意致无辜者被重判、多次伪证或伪证影响最终判决结果等情形。

【本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1)与妨害作证罪(第307条)的区别:妨害作证罪主体不限于特定诉讼参与人,且须有阻止他人作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本罪主体限于诉讼程序中的证人、鉴定人等,系本人亲自作虚假陈述。
(2)与辩护人妨害作证罪(第306条)的区别:第306条专门规范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本罪主体不包括辩护人,两罪区分关键在于主体不同。
(3)与诬告陷害罪(第243条)的区别:诬告陷害罪发生在侦查启动前(向司法机关捏造犯罪事实举报);本罪发生在刑事诉讼进行中,且主体限于诉讼参与人。

【相关案例】
经检索最高法发布的案例库,尚未发现与本法条相关的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目前未查询到专门针对本条的独立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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