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三百零五条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罪名】
伪证罪
【法条概括】
本条规定了伪证罪。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故意就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假陈述、鉴定、记录或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隐匿罪证的,构成伪证罪,情节严重者从重处罚。
【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一、犯罪主体
本罪为特殊主体,限于刑事诉讼程序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不包括被告人、辩护人(辩护人的相关行为另见第306条)。当事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虚假供述不构成本罪。
二、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须具备直接故意,且有特定目的:意图陷害他人(使无辜者被错误追诉)或意图隐匿罪证(为帮助犯罪人逃脱追究)。若因误记、认知偏差而作不实陈述,不构成本罪。
三、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秩序,以及无辜公民的人身权利。伪证行为可能导致司法机关作出错误裁判,危害极为严重。
四、犯罪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须具备以下要件:
(一)发生在刑事诉讼中: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的虚假证言不构成本罪(可能构成妨害作证罪等);
(二)针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对枝节性、无关紧要的问题作虚假陈述,不构成本罪;
(三)具体行为:作虚假证明、虚假鉴定、虚假记录或虚假翻译。
【法定刑分析】
第一档(一般伪证):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档(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通常指针对重大案件、故意致无辜者被重判、多次伪证或伪证影响最终判决结果等情形。
【本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1)与妨害作证罪(第307条)的区别:妨害作证罪主体不限于特定诉讼参与人,且须有阻止他人作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本罪主体限于诉讼程序中的证人、鉴定人等,系本人亲自作虚假陈述。
(2)与辩护人妨害作证罪(第306条)的区别:第306条专门规范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本罪主体不包括辩护人,两罪区分关键在于主体不同。
(3)与诬告陷害罪(第243条)的区别:诬告陷害罪发生在侦查启动前(向司法机关捏造犯罪事实举报);本罪发生在刑事诉讼进行中,且主体限于诉讼参与人。
【相关案例】
经检索最高法发布的案例库,尚未发现与本法条相关的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目前未查询到专门针对本条的独立司法解释。
【特别声明】
(1)本网页任何内容仅为作者自学使用,不作为任何办案参考,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您应知晓并确认本文并非任何官方文件,引用本文发生的任何后果由您自行承担。(2)本网页内容仅适合于启发学习思维,如您需参加法学考试、办理案件等,强烈建议您购买相关专家学者正式出版的书籍。(3)未经允许,不得下载本网页内容。不得将本网页内容用于任何商业或政治目的。(4)如本文存在英文版本,英文系翻译软件生成,非任何官方发布的版本。(5)如本文侵犯您的知识产权,请立即向本站电邮提出,电邮中请提供您的知识产权证据,如书籍、报刊、网页链接等,非常感谢您的理解,电子邮箱:1201222@qq.com。

